关键词:检察机关;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检察
摘 要: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当前,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在依据上欠缺“检察机关享有不低于社会公益组织的诉讼请求权”的规范要件,在根基上存在惩罚功能与赔偿功能含混不清、主次不分的理论障碍。为了进一步发挥好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在未来的公益诉讼立法中,应坚持赔偿功能与惩罚功能分离原则,并以惩罚功能为基础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同时合理构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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