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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新探
作者:吴栋 加工时间:2017-05-10 信息来源:上海师范大学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补偿性赔偿
摘 要:食品安全牵涉千家万户,每一次食品类的法律出台都受到整个社会的高度关注,自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台,到2015年修订《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就一直受到热议。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就是一个充满争议的制度,它起源于英美法系,但是英美法系对这个制度也是有着较大的争议,大陆法系的国家基本还没有接受该制度,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不再像以前那么反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在《食品安全法》中引入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不管是专家学者,又或者是普通公民,对此基本没有什么反对的声音。但是,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由于我国并没有很坚实的法律理论作为支撑,导致该制度在现实适用中遇到了很多问题,例如赔偿金的确定,该制度调整的主体范围等都出现了争议,为此在现实中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本文结构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是该制度适用的背景,国内外的一些研究现状等,以加强对该制度的发展及现状的了解。第二章介绍了该制度的一些基本概念以及该制度的自身价值的体现。第三章具体介绍了该制度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适用。在实践中,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合理确定,制度调整的主体,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缺失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第四章介绍了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加以分析。之所以选择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该制度,是由于该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美国是世界上该制度发展的最成熟的国家,而台湾是对于该制度本土化做的较好的地区。第五章则是针对该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提出将销售者的重大过失行为纳入调整,确定弹性赔偿金,从赔偿金中征收一定比例以建立相关基金,引入公益诉讼,以及增加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建议。
内 容:原文可通过湖北省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平台(http://www.hbstl.org.cn)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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