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6 篇
13911 篇
478135 篇
16323 篇
11773 篇
3946 篇
6549 篇
1254 篇
75685 篇
37984 篇
12188 篇
1670 篇
2871 篇
3423 篇
642 篇
1242 篇
1980 篇
4926 篇
3888 篇
5493 篇
国家发改委近期下发《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从严格发债企业准入条件、规范和强化偿债保障措施、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相应建议与措施。《意见》目前是试行,国家发改委“将根据试行情况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择机正式印发并执行"。具体而言,部分发债企业的准入条件被调高,特别是对资产负债率的要求提高,比如“加快审核类"的两个资产负债率标准由低于30%和50%,下调至20%和30%,明显的下降意味着准入的趋严。除了抬高部分准入门槛标准,《意见》还增加了一条准入要求,即重点审核申请发债企业应收账款情况。《意见》要求,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长期应收账款合计超过净资产40%的企业,要重点关注;对企业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长期应收账款及在建工程等科目涉及金额合计超过净资产60%、政府有关部门违规调用资金或未履约付款等情况严重的企业,不予受理发债申请。安邦(ANBOUND)研究人员认为,加强对企业债的监管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降低违约风险。不过,在目前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情况下,加强对企业债的监管可能进一步加重企业的财务压力,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可能受到进一步挤压。监管规章的制定与执行不能只基于部门利益,而应考虑到实际经济状况。现在并不是收紧企业债监管的合适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