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食品安全;公民权利;新内涵;新类型;新依据
摘 要: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公民权利不同于消费者权利。它是公民面向食品安全其他治理主体的权利,是贯穿于整个食品安全工作全过程的权利,是以"公权利"为主的具有双重属性的权利。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公民权利可以分为行动权利和接受权利,前者主要包括评论权、了解权、申请权,以及动议权等;后者主要包括获得通知权、获得理由权、不受妨碍权,以及获得奖励权等。《宪法》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公民权利提供根本性规范依据,《食品安全法》则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公民权利提供直接性规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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