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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添加非药食同源的物质应十倍赔偿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发布日期:2016-11-30
【裁判要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因此,如果在食品中添加了并非药食同源的、单纯属于中药材的物质,应将该食品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起诉生产、销售者要求10倍赔偿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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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食品安全法》中的召回制度
来源:法制博览 发布日期:2016-11-30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其在许多制度和规定方面有很大的进步,尤其是在第63条关于食品召回制度上,规定的更加具体和细化。但是关于召回制度,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食品安全法》修订后的第63条入手,对食品召回制度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为《食品安全法》更好的被执行和实施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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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食品安全比较刍议
来源:现代食品 发布日期:2016-11-30
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到国民生命和健康的重大问题,同时也影响着市场竞争秩序和进出口贸易,制约着经济的发展。本文通过比较中日两国在处理食品安全问题时采取的不同措施,对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方法提出更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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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治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最有力武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来津开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
来源:天津人大 发布日期:2016-11-30
5月9日至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率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来津开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市人大常委会同步开展执法检查。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黄兴国会见执法检查组一行,对执法检查组来津检查指导工作表示欢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肖怀远参加执法检查。黄兴国简要介绍了天津食品安全工作情况。他说,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不到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对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充分表明了中央对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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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电子商务渠道的食品安全问题及对策研究
来源:食品安全导刊 发布日期:2016-11-30
2015年10月1日刚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被誉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所谓史上最严主要体现在市场准入关口、监管制度、法律责任三大方面。山东省潍坊市作为全省首批创建试点城市,为全力推进2015年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潍坊市食药监局于2015年10月28日出台实施《潍坊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为促进创城工作的顺利开展,增强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潍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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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下抓好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探讨
来源:现代农业科技 发布日期:2016-11-30
结合新《食品安全法》和涪陵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从立足自身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和运用,创新举措抓好食用农产品产前、产中和产后管控2个方面初步探讨了新形势下抓好乡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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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
来源:商 发布日期:2016-11-30
食品安全与国民生活息息相关,是社会一直关注的焦点。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问题频繁发生,引起了国家立法机构的关注,2015年11月《食品安全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对其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加大了惩罚力度。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内涵是什么,怎么更好地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来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的重点。所以,本文在阐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内涵、功能的基础上,对比分析《食品安全法》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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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实事求是对待监管体制机制问题
来源:中国人大 发布日期:2016-11-30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情况如何?自2016年4月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兵分5路,深入天津、内蒙古、黑龙江、湖北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发现: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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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技术支撑 确保“舌尖上安全”——桓台县食药监局加强食品检测工作
来源:食品安全导刊 发布日期:2016-11-30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问题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确定将食品安全监管纳入公共安全体系,并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了大范围的重新修订,强调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在食品供给方面,我们已经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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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以我国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性质为视角
来源:医学与法学 发布日期:2016-11-30
惩罚性赔偿是法定的加重责任,不能单纯地将之归入违约责任或是侵权责任。惩罚性赔偿规范有其独特的价值核心,对其研究应从特别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规范要件出发进行具体分析。《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风险化的民事责任",但这并不代表其是一种"行政化的民事责任",须将《食品安全法》的整体立法目的与民事责任性质相结合才能保持整个民事责任体系的相对均衡。对于私人法律执行功能的强调同样应基于民事责任性质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