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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节前市场 确保食品安全——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节前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日期:2015-06-15
为全力做好端午节期间北京市西城区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确保辖区群众的食品安全,2015年6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相关部门集结专业力量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工作。上午九点半,由西城区区领导吴向阳带队,以区食安办主任、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闫学会为核心,西城区食药监局联合辖区街道办、公安、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同志对辖区的超市、餐饮业等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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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情况
来源:中国防伪报道 发布日期:2015-06-10
新法增行政拘留处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指出,新食品安全法体现严惩重处原则,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新修定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因为发现有些违法者往往不怕罚,但是怕关,怕抓人。滕佳材介绍,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较大改革,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不是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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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醒脑静注射液说明书的通知
来源:中国药房 发布日期:2015-06-10
本刊讯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控制临床用药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经研究,决定对醒脑静注射液说明书增加警示语,并对【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要求如下:1.应增加警示语,内容如下,警示语:本品不良反应包括过敏性休克,应在有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使用,使用者应是具备治疗过敏性休克等严重过敏反应资质或接受过过敏性休克抢救培训的医师,用药后出现过敏反应或严重不良反应立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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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独一味口服制剂说明书的通知
来源:中国药房 发布日期:2015-06-10
本刊讯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控制药品使用风险,决定对独一味口服制剂说明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要求如下:1.不良反应项应当包括:(1)消化系统:胃(脘)不适、腹痛、腹胀、腹泻、恶心、呕吐、口干等,有肝生化指标异常病例报告。(2)全身性反应:疼痛、水肿、乏力、潮红、过敏反应等。(3)皮肤:皮疹、瘙痒等。(4)神经系统:头晕、头痛等。(5)心血管系统:心悸、胸闷等。(6)其他:有鼻衄、黑便、紫癜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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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保健食品管理规定 整肃保健食品非法生产、经营、宣传等乱象
来源:中国防伪报道 发布日期:2015-06-10
2013年3月25日至3月28日,公安部组织重庆、福建、云南、江西等地公安机关打击"11.23"制售假冒伪劣保健品案集中收网行动,捣毁制售窝点28处,抓获犯罪嫌疑人40名,查获各类假冒伪劣保健品650万粒(支)、各类假冒包材50万余份,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1096万元。经有关部门检验鉴定,假保健品不含任何有效成分,不具备任何保健功能。犯罪嫌疑人租赁当地高档酒店场所举办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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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食品安全法来了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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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体外诊断试剂质量评估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来源:中国医药生物技术 发布日期:2015-06-10
为全面了解体外诊断试剂质量安全状况,进一步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秩序,切实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质量评估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采取风险排查、质量调查、专题调研和专项整治等方式,将质量评估和综合治理有机结合,通过质量评估达到摸清底数、找准问题、提出监管措施的目的,通过综合治理达到分步整治、综合施策、逐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目标,继续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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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重如山
来源:政协天地 发布日期:2015-06-10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营造健康的食品安全经营环境和消费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努力。近期,我省各级政协委员和党外人士围绕食品安全问题,通过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积极建言献策。从中可以看到,只有树立"责"的意识,兑现"责"的承诺,落实"责"的要求,形成"人人需要安全食品,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食品安全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企业守法经营有"责"生产经营企业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保证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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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农产品质量与安全 发布日期:2015-06-10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总则的第2条第2款中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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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来源:中国医药生物技术 发布日期:2015-06-10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部将重新审核后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发布通知。通知明确了各项费用收取时间及收取对象,包括:1药品注册费(新药注册费、仿制药注册费、补充申请注册费、再注册费、药品注册加急费);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首次注册费、变更注册费、延续注册费、临床试验申请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加急费);3认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