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电子数据;保全公证;原件认定;证明力认定
摘 要:2012年修改后所颁布的《民事诉讼法》针对电子数据作为一种单独的证据表现形式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其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有待进一步落实,电子数据案件作为单独的证据表现形式在我国司法的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的问题。通过分析在电子数据的保全、公证原件确认、证明能力确认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对其完善路径进行了思考。科技发展在前,法律发展在后,完善了电子数据作为依托证据的认定准则,有利于更好地处理应对复杂的我国司法执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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