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出路探析——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审视
作者:欧阳智
加工时间:2025-01-16
信息来源: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关键词:生活消费需要;惩罚性赔偿制度;职业打假人;社会效益
摘 要: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多方面疏解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但“生活消费需要”作为求偿资格认定标准仍不够明确,“过罚相当”原则作为高额索赔限制,却存在语义模糊与诱使惩罚性赔偿制度错位的内在困境,同时明确的刑事违法责任存在扩大适用的风险,这些举措在规制不法打假行为的同时不能满足当下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实务宜引导职业打假人与监管部门共治食品领域,同时构建弹性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取缔非法打假行为的同时,应综合审查行为动机、手段和后果等因素,旨在规范打假行为的同时兼顾其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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