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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体系的完善
作者:魏在军; 加工时间:2016-08-05 信息来源: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犯罪;持有不安全食品罪;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罪;货值金额;生产销售金额
摘 要:我国现行刑法对食品犯罪的规制存在定位不准确、介入点滞后、法网粗疏、罚金刑设置不科学等缺陷,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食品犯罪。我国当下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需要转变立法理念,严密刑事法网。在立法体例上,应将食品犯罪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在法律用语上,应将现有法律中使用的"生产、销售"改为"生产、经营";在罪名上,应增设"持有不安全食品、食品材料罪"和"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罪";在罚金刑设置上,一是应用"货值金额"取代"生产销售金额"作为罚金数额的计算依据,二是应将罚金数额的计算依据明确为"处以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三是明确规定行为人已交的行政罚款应折抵罚金。
内 容:原文可通过湖北省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平台(http://www.hbstl.org.cn)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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