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99 篇
13868 篇
408774 篇
16079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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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01 篇
37108 篇
12060 篇
1619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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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 篇
1229 篇
1965 篇
4866 篇
3821 篇
5293 篇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落地 六类支出扣除标准明确
公开征求意见两个月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正式出台。与10月底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延续了便利操作的特点,并对部分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做出调整和细化。
变化最大的当属大病医疗支出。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大病医疗扣除只能由纳税人本人扣除。由于大病期间个人收入通常较低,多位财税研究人士认为,这一专项附加扣除“看得见、拿不到"。暂行办法将扣除人范围由纳税人本人扩大至纳税人配偶,并规定未成年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由父母一方扣除,并将每年扣除限额从6万元提高至8万元,使更多纳税人可以享受到这一专项附加扣除。
不过,大病医疗支出扣除范围有所收窄,不再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可以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在备受关注的房贷利息扣除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延用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才能扣除的规定,并将首套住房贷款的定义为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这一界定便于操作,只需住房贷款合同即可判定是否可以享受这一扣除,但这也意味着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城市不同时期购买的住房,认定标准都不相同。在扣除限额上,仍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但新增了扣除期限规定,即不得超过20年。
对于夫妻婚前各有首套房的情况,暂行办法明确,可以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1000元)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500元)扣除,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房租扣除和房贷利息扣除仍然只能“二选一"享受。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的住房租金支出扣除标准略有提高,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扣除标准由每月1200元提高至1500元;上述城市之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由每月1000元提高至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维持每月800元不变。暂行办法新增规定,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有自有住房,意味着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不能享受房租扣除。
在子女教育扣除方面,暂行办法基本沿用了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即纳税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涵盖子女年满3岁起至博士研究生教育各个阶段。同时明确子女接受境外教育,也可享受这一专项附加扣除,但应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证明资料备查。其他改动较小,子女教育扣除的范围涵盖子女年满3岁起的学前教育阶段一直到高等教育阶段。
对赡养老人扣除,暂行办法与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即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老人(父母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按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额度,且每人分摊不超过1000元。可以由纳税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此外,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较征求意见稿略有调整,要求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必须在中国境内,并增加了扣除年限,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能超过4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