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同类型判决的法律分析
关键词:房地产转让;虚假登记;行政许可;撤销;确认违法
摘 要:房地产转让之变更登记兼具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性质,故应适用《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2款和第3款应对虚假登记。善意取得的受让人为直接相对人时,法院应作出确认违法判决,登记机关亦应主动备注情况,但不撤销登记效力;善意取得的受让人为利害关系人时,法院和登记机关应作出撤销判决或决定;无权处分人的共有部分应予撤销。相应判决和决定的作出系依据法律推导之羁束性权力,保护原所有权人和善意取得之第三人的财产权,体现物权公示主义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登记机关虽有审查之合理性瑕疵,却因非加害人而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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