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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行青岛分行5亿放贷案终曲 最高法驳回上诉
备受关注的交通银行青岛分行(下称交行青岛分行)5亿元放贷民事纠纷案件尘埃落定。2018年12月24日,最高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东岳集团要求交行青岛分行返还5亿元回购保证金的诉求,维持原判。财新记者获悉,与该民事案件相关的四名交行员工被控刑事案件还在审理中。
该案肇始于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山东东岳集团(00189.HK)两家子公司和“盟诚系"公司的一份《三方合作协议》。2014年,交行青岛分行发放5亿元贷款给两家“盟诚系"公司,该笔贷款作为“盟诚系"向东岳集团两家子公司定向购买化工材料的款项,同时东岳集团两家子公司在交行青岛分行存入5亿元回购准备金作为担保。2015年,“盟诚系"公司连续三次拖欠贷款利息,交行青岛分行于是将东岳集团存入的5亿元回购准备金划扣。
事后,东岳集团报案,称集团“内鬼"、财务副总监李滨和交行青岛分行、“盟诚"系三方恶意串通,在东岳集团管理层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三方合作协议"为掩盖,用违法放贷的方式,骗取了东岳集团5亿元。2017年12月29日,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法院一审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交行青岛分行市北一支行原行长戚静、原行长助理赵声、原客户经理刘兴尚和原营运主管费璟波四人判处二至六年不等的刑罚和罚金。宣判后,四人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25日,淄博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将此案发回重审。撤销判决和发回重审的理由是“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审判程序不当"(详见《财新周刊》2018年第2期:“违规放贷获刑争议")。
该案刑事部分向前推进之际,围绕5亿元归属的争夺也进入白热化阶段。2018年5月30日,东岳集团诉交行青岛分行、“盟诚系"的民事案件在山东省高级法院一审开庭。东岳集团认为,涉案《三方合作协议》无效,要求交行青岛分行返还基于该协议划扣的5亿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2018年6月19日,山东高院一审认定,《三方合作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三方合作协议》明确规定,一旦“盟诚系"出现逾期违约行为,交行青岛分行对东岳集团存入的5亿元回购准备金有权划扣,因此东岳集团要求交行青岛分行返还被划扣的5亿元回购准备金,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山东高院对此给出四点理由:首先,《三方合作协议》是李滨以东岳集团的名义所签订,且《三方合作协议》及为签订、履行该协议所形成的相关材料上均加盖了东岳集团的印章,东岳集团对印章的真实性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交行青岛分行有充分理由相信是与东岳集团发生业务关系。李滨的行为是否经过东岳集团的特别授权,是否履行了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是东岳集团内部管理范畴,对外均不影响所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的效力。
第二,东岳集团没有证据证明交行青岛分行存在与李滨等人的恶意串通行为,且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三方合作协议》不能据此认定无效。
第三,本案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缔约目的和内容上是非法的。东岳集团、交行青岛分行、“盟诚系"所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是一种贸易融资方式,内容上并不违法。且东岳集团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交行青岛分行存在规避法律的故意,因此《三方合作协议》不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不能认定无效。
第四,贷款发放前银行所进行的尽职调查,以及贷款发放后银行所进行的贷后检查等,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降低银行贷款不能收回的风险,是银行的自我规范行为,银行未尽到上述调查义务,所导致的后果是承担贷款可能不能收回的风险,但并不影响相关贷款合同的效力。交行青岛分行即使存在未尽职调查的行为,也不能必然证明其知晓或参与了李滨等人的恶意串通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据此,法院认定《三方合作协议》有效。
东岳集团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于2018年7月13日上诉至最高法院,双方再次就5亿元回购保证金展开激烈争夺。2018年8月27日,最高法院组成合议庭再审该案。二审阶段争议焦点集中在六个问题:一,一审判决在认定《三方合作协议》合法有效的同时,又分析该协议无效的法律责任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该案是否应当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东岳化工应当承担的责任;三,一审法院未等待涉案刑事案件终结即认定本案无恶意串通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是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问题;四,一审判决认定询证函不回使东岳化工产生错误认识是否正确,该认定是否影响本案的裁判结果;五,被上诉人恒泰公司及李滨是否明知本案所涉基础交易行为不会发生,是否因此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借款合同、购销合同无效;六,东岳化工是否已经履行了对恒泰公司返还义务,该事实是否影响对本案当事人的责任认定。
二审判决书指出,一审判决既明确了合同有效情形下的法律后果,也对在假设合同无效情形下的责任承担进行分析,是基于全面阐释裁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公平性的考虑,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三方合作协议》是基于贸易融资的特殊性,对合同三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进行的特殊安排,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并不能单纯割裂评价和分析某两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故本案不应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东岳化工的责任。
最高院法院指出,该民事案件不需要等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果,因为李滨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以及交行四名工作人员是否构成违法放贷罪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并不影响一审关于案涉《三方合作协议》各方主体责任认定。因此东岳化工关于一审法院未中止审理案件、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判定东岳化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至此,5亿元放贷款确认归属交行。财新记者了解到,与本案相关的刑事案件尚未了结,交行四名工作人员被控违法放贷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一案目前被发回淄博市桓台县法院重审。交行青岛分行纪委书记刘正告诉财新记者,四名涉案员工均没有在此案中获得任何个人好处,从结果上看,他们也没有给银行造成任何损失,没有损害其他方利益,希望法院能做出公正合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