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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如何服务乡村振兴 五部委发文强调差异化监管
乡村振兴战略如何获得更多金融支持、促进农村金融资源回流,有了更明确的实施方向。
2月11日,央行、银保监、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对于增加农村金融供给、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建立健全多渠道资金供给体系、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和完善政策保障体系方面,提出了更为详细的指导。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对财新记者指出,这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2018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乡村振兴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并不是纯粹的商业性行为,需要多元化的政策和资金参与,五部委联合下发《意见》的意义正在于此。
人民大学重阳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也对财新记者表示,这份《意见》较为统筹兼顾,在工作目标上兼顾2020年前的短期目标和建立现代农村金融体系的长期目标,在措施上相比于之前聚焦间接融资,特别强调了股权、债券、期货等间接融资手段,在政策方面除了强调货币政策的支持,也强调差异化监管和财政政策的支持。
信贷投放是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中国农村信贷投放长期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农户贷款依然受到较多限制,信贷结构需要进一步优化。根据1月25日央行发布的《2018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2018年末,本外币涉农贷款余额32.68万亿元,同比增长5.6%,增速比全部本外币贷款低7.3个百分点,比上年末低4.1个百分点;全年涉农贷款增加2.23万亿元,同比少增8543亿元。
对此,《意见》指出,要完善货币政策、财政支持、差异化监管等政策保障体系。例如,在货币政策上发挥好差别化存款准备金工具的正向激励作用,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在财政支持上更好地发挥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等政策的激励作用,引导县域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存款主要投放当地。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乡村振兴。
在差异化监管政策体系方面,《意见》明确提出,要适当放宽“三农"专项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取消“最近两年涉农贷款年度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或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的要求。
2013年7月,为加大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指导意见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同年9月,原银监会发布相关通知,允许商业银行在计算存贷比时将以“三农"专项金融债募集资金发放的涉农贷款从分子项中扣除,募集资金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资金必须确保全部用于发放涉农贷款。
不过目前来看“三农"专项金融债的规模并不大。财新记者查询中债登官网显示,自2013年以来,共有包括义乌农商行、珠海农商行、大连农商行等13家农商行和苏州银行、甘肃银行等4家城商行发行了“三农"专项金融债,已发行总规模在200亿元左右。
一位银行相关业务负责人对财新记者表示,近几年整体贷款增速趋缓,如果取消该条件,理论上可以发行这类专项债的银行机构数量会增加非常多,这样当然有利于刺激增加涉农贷款的规模,但也可能造成一哄而上,以及部分银行借此发行债券,将涉农贷款挪作他用。小微信贷资深专家丁宇也对财新记者指出,如果放宽“三农"专项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也要考虑到可能增加的违约风险。
《意见》提出的差异化监管政策,还包括要适度提高涉农贷款不良容忍度,涉农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这一说法并不是首次出现,早在2018年2月原银监会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2018年银行业三农和扶贫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中,就已经对涉农贷款和精准扶贫贷款给出了相同的容忍度。
前述银行业务负责人告诉财新记者,目前银行业涉农贷款不良率较所有贷款估计高出三四个百分点以上,涉农贷款做得较多的商业银行涉农不良率会更高。其中,邮储银行因为开办贷款业务时间相对较短,涉农贷款以个人贷款为主,不良率相对较低。“2个百分点的容忍度,作为政策引导目标应该没有问题,但对于大部分商业银行来说,短期内可能还达不到。"
曾刚指出,无论是鼓励发行专项金融债,还是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最终都是为了降低资金成本,提高农村金融的商业可持续性。除此之外,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和风险分担机制,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和农业保险作用,同样可以达到这一目标。
《意见》明确指出,要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组建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联合国粮农组织农村金融与投资顾问张夏告诉财新记者,再保险分为比例和超额两种,比例再保险只是业务共享——2014年成立的中国农业保险共同体(下称农共体)就主要是比例再保险,对于解决特定险种的地域性限制有一定作用,但意义有限。
“我们一般认为超额再保险才是对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障,以前国内的超额农险业务都让国外公司做了,这次可能是将组建第一家超额农险公司,有可能独立于已有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和农共体系统之外。" 张夏指出。
另一方面,为有效提升政策实施效果,《意见》指出要建立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制度,从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大方面对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定期通报评估结果,并作为实施货币政策、金融市场业务准入、开展宏观审慎评估、差别化监管、财政支持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曾刚告诉财新记者,目前这一评估指标并未明确,不过今年1月银保监会于下发的《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 强化治理 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就涉及涉农贷款占比及增速、普惠型农户贷款增速、农户授信覆盖面等量化指标,或可作为参考。
除此之外,《意见》对于互联网金融服务“三农"工程、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金融服务、拓宽农业农村抵质押物范围、创新金融机构内部信贷管理机制、完善“三农"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加大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支持力度等也做出了说明,但仍需要进一步的细化。
丁宇对财新记者指出,不断复杂、细化的政策,一方面确实有利于金融资源向农村倾斜,但另一方面也会使得政府过多干涉,增加监管压力,一些金融机构可能为了完成指标而造假。他建议,长远来看还是应当放开金融机构自由竞争,让有能力、有意愿做好小微及农业金融的机构去并购一些躺着赚利差的机构,使得资源得到最有效的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