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上海金融法院;涉金融行政案件;
摘 要:
内 容: 1月10日下午,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杨某因金融行政处罚,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一审行政判决上诉案。这也是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以来首次公开开庭审理的涉金融行政案件。
记者了解到,上海证监局于2017年12月13日对杨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2013年1月18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间,杨某在某证券公司任营业部经理,为证券从业人员,尹某某为杨某母亲。上述期间内,杨某实际控制并使用“尹某某"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其间先后交易“鼎立股份"等股票,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3.01亿余元,累计卖出股票成交金额3.17亿余元,期末仍持有“同方股份(10.110,0.11,1.10%)"股票151000股,已卖出股票累计盈利1433.96万余元。杨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并使用“尹某某"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杨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已获违法所得1433.96万余元,并处以4301.88万余元罚款。
杨某对上海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以上海证监会无处罚法定职权、认定杨某涉嫌违反买卖股票证据不足、作出行政处罚未办理立案手续,执法程序有误为由,于2018年3月16日向浦东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上述理由均不成立,一审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撤销上海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际金融报》记者通过上海金融法院了解到,该案今天并未当庭宣判。但是,该案的审判长、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表示,“证券市场需要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环境,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从业人员违反禁止性规定等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惩处。"同时,林晓镍也表示,监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职权明确、事实清晰、遵守法定程序并且准确适用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