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47 篇
13897 篇
477391 篇
16218 篇
11751 篇
3898 篇
6511 篇
1243 篇
75482 篇
37479 篇
12122 篇
1648 篇
2846 篇
3402 篇
641 篇
1237 篇
1970 篇
4900 篇
3855 篇
5414 篇
我国常用服装服饰产品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9年6月底,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常用服装服饰产品标准已经达到120多个(主要指民用),其中毛/皮/革类5个,服装产品标准80多个,服饰标准30多个。虽然按照国家标准化改革的要求,已经对一些存量标准进行精简和优化,对新增标准进行控制,但现有标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标准过时陈旧,测试方法错误或指标不合理等。因此,本文将结合现有的服装服饰产品标准进行分析,并就未来的发展提出建议。
1 我国服装服饰产品标准的作用
标准作为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之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作用。产品标准是质量的基准线,在保障产品质量、提高市场信任度、促进商品流通和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产品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和进行贸易的基本技术依据,是企业检验产品的行为准则,对产业的发展起引领、助推作用;产品标准是政府部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依据,也是维护消费者切身利益的依据;在市场经济中出现质量纠纷时,产品标准是仲裁的依据。因此,要解决各方面问题,制定好产品标准是关键。
2 我国服装服饰产品标准分类
2.1 按照制定主体分类
我国服装服饰产品标准按照制定主体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属于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属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
2.2 按照标准效力分类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服装服饰产品标准目前只有3个强制性标准,分别是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和GB 20400—2006《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
2.3 按照归口单位分类
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编制主体主要是全国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纺织服装、皮革服装相关专业委员会如表1所示。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即为各自组织制修订标准的归口单位,按国家赋予该部门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各司其职,以特定的管理渠道对标准实施管理。
3 我国服装服饰产品标准存在的问题
3.1 产品标准评价的要素
产品标准主要依据以下4个要素进行评价。
一是标准的适用性和实用性。标准的制修订是为了解决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实现最大效益。标准来源于消费者、市场、客户需求等,因此,符合市场需求,实用性强,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求的产品标准才是高质量标准。
二是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合理性。标准在制定过程中要符合技术的先进性、经济的合理性、安全的可靠性、实施的可操作性等。标准的科学性是指标准制定过程中,应以科学试验为基础,对关键指标进行充分验证,体现现代科技成果。
三是标准之间的协调性。每个产品标准不仅是独立的个体,还需与其他标准相协调、不矛盾。
四是标准编写的规范性。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不应有歧义而令使用者无所适从。
3.2 我国服装服饰产品标准问题分析
根据笔者多年的使用经验和市场调研,我国目前已有的服装服饰产品标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标准的实用性和适应性差,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发展需求。例如,有些产品标准照抄国际标准,指标和测试方法不合理,不符合中国国情,基本无法使用。例如,GB/T 23330—2009《服装防雨性能要求》标准,指标复杂,基本是防护服的要求,几乎没有常用服装类产品标准引用。有些产品标准在性能要求、方法选择等方面滞后,影响了标准的适应性。例如,GB/T 31900—2015《机织儿童服装》标准,范围中没有羽绒服使用限制,但却没有对羽绒的标准要求。有的标准制修订仅从生产企业或工艺角度考虑,导致产品质量虽符合标准要求,但不能满足消费者需求。例如,很多针织类产品标准,湿摩擦色牢度要求为2~3级,无法满足消费者需求。
(2)标准之间的协调性差。各行业仅根据自身的生产工艺制定行业标准,未充分考虑行业间某些标准的共性及材料搭配的相关性,行业标准间缺乏沟通。例如纺织服装和皮革服装类产品,存在纺织品和皮革互相拼接的情况,但是纺织服装标准与皮革服装标准之间存在很多考核指标不一致的情况。
(3)标准编写不规范,内容不够详细。在标准内容简单、产品种类繁多的情况下,标准执行过程中会出现理解差异以及结果判定差异,即使通过标准说明和解释的方式,也不能解决问题。例如,FZ/T 73058—2017《针织大衣》接缝强力测试未注明取样部位,会导致测试结果出现较大差异。
(4)常规产品标准数量过多,而对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标准制定不及时。所有标准几乎大同小异,除了外观质量等项目外,色牢度、物理性能等其他考核指标完全相同。而在新材料、新产品和新工艺等方面,标准制定不能同步产业发展。例如,现在市场上存在很多可水洗的皮革服装,但还没有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此外,变色纺织品、防刺纺织品等一些新兴功能性和智能化纺织品没有相应的产品标准来考核,检测机构无法依据标准进行检测和判定。
(5)标准制修订周期长,更新速度远远跟不上工艺和产品的更新速度。例如GB/T 14272—2011《羽绒服装》标准已使用9年,部分内容已不符合行业以及企业生产要求。
(6)检测机构使用产品标准时存在困难。例如FZ/T 73028—2017《针织人造革服装》、FZ/T 81018—2014《机织人造革服装》等人造革服装标准,不引用本行业标准,也不将测试方法作为标准附录进行编辑,而直接引用其他行业的方法标准,导致检测机构在申请CNAS认可或CMA资质认定时,必须引进其他行业的检测人员,符合其他行业的相关规定,增加了机构的评审难度。
(7)产品标准考核指标涉及化学安全指标较少。目前我国产品标准仅仅在婴幼儿和儿童服装产品标准中有涉及比较全的化学安全指标,其他成人服装产品标准除了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中涉及到的甲醛含量和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等几个指标外,基本没有涉及其他化学安全指标。
(8)产品标准存在编辑性错误,导致检测机构无法按标准进行测试和判定。例如,GB/T 31702—2015《纺织制品附件锐利性试验方法》中锐利边缘测试仪的转轮直径规定错误。
4 常用产品标准问题产生的原因
就上述产品标准问题,分析得出以下原因。
(1)标准起草小组对标准的立项、验证、试验和审定工作做得不够。例如,收集的样品不具有代表性;个别试验未经过普遍验证就归纳为标准中通用的试验方法;标准文本审定不够仔细,没有结合其他同类标准统筹考虑;产品特点考虑不周全,内容不完整。
(2)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技术能力和参与度不够。目前,构成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委员主要来自科研机构、检测机构、企业、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等。但在标准征求意见和审定时,提出意见或建议的通常是相对固定的一批人员。对于内容较新或者专业性强的标准,现有委员不能提出有效意见或建议。
(3)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以及标准意见征求人员的构成不合理。由于产品最终交付给消费者使用,因此,除安全指标外,产品质量的评定最终应由消费者决定。而现有标委会成员以及参与标准意见的人员中能代表消费者意见的人员很少或者几乎没有。
(4)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之间缺乏足够的沟通。长期以来,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均为独立工作,虽然目前已经有所改善,但还是缺乏长效的沟通机制。
5 对我国服装服饰产品标准的建议
随着我国标准化工作改革深化发展,政府在标准领域简政放权,着力构建新型标准体系势不可挡。标准多元供给、多层共生发展新局面必将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更加强大的标准支撑。针对目前我国常用服装服饰产品标准的现状,提出以下建议。
(1)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积极响应国家标准化改革政策,明确政府标准的公益性定位,推动政府标准向政府职责范围内归位,更好地发挥“强标守底线、推标保基本"的作用。严格限制产品标准的“增量",优化“存量",为现行政府标准体系“减肥瘦身"。
(2)构建新型的消费标准体系。制修订产品标准时应关注多方需求,尤其是消费者的需求。识别顾客需求信息,并把这些信息转化为标准中的质量要求,保证生产出顾客满意的产品。
(3)加强和完善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立项阶段,应按照GB/T 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规定,对标准立项,标准的可行性、适时性、协调性,标准起草人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认真了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全面调查,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
征求意见阶段,有些标准涉及很多部门,应征求各相关部门的意见;有的标准涉及本专业委员会专家不擅长内容,需要咨询相关行业专家。督促委员或专家对资料内容应仔细研究,对标准内容进行充分审核。
现场评审阶段,应保证充足的时间,便于对标准文本进行充分讨论。对于现场提出的意见,标准起草小组要认真对待,充分考虑补充实验和调整指标的必要性。
在制定过程中,应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4)加强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管理和监督。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加强对委员的准入和考核制度,对于不具备能力和不履行义务的委员应定期进行更换。
6 结语
产品标准与产品质量和消费者体验息息相关。随着产业发展的模式、市场经济和质量监管等管理工作的创新,标准要更加注重对产业发展的引领、助推作用。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切实提高标准制定效率和实施质量,充分发挥标准利企为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