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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地方立法加速推进 关键问题表述不一
国家层面的《学前教育法》还处于完成草案的初稿阶段,若干省份地方性法规《学前教育条例》正在加紧制定。近日,《四川省学前教育条例》被列入四川省2019年立法计划中的调研论证项目。三个多月前,《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也向社会公布了征求意见稿。多地正逐步通过学前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来厘清学前教育领域的权责关系,解决学前教育领域长期积累的矛盾。但这些地方性法规给出的解决方案各不相同,正在讨论中的《学前教育法》需要进一步弥合矛盾,这也令酝酿中的草案充满悬念。
地方性《学前教育条例》的陆续出台始于2010年以后。当时,《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相继颁布,学前教育发展迎来一次历史性的转折。两份文件提出,学前教育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的发展思路,政府要承担更多的学前教育发展责任。多个地方根据这两份文件,研制地方的《学前教育条例》来保障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责任。此后,各个地方出台《学前教育条例》进度不一,有省份在2012年就已出台,也有省份在2017年出台,还有部分像四川、山东一样的至今还未出台。
财新记者梳理多个省份的学前教育条例后发现,地方性的《学前教育条例》在总则中都明确,学前教育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发展思路与上述文件一致,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
学前教育的投入责任主体为县、乡政府,省、市两级政府统筹。2012年出台的《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中明确提出,由县、乡两级政府共同分担学前教育财政经费,省、市政府通过专项资金、奖励补助等方式,支持各地发展学前教育。2016年出台的《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提出,市、区县政府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培训教师,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为保障学前教育的投入,多地在《学前教育条例》中提出要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公办幼儿园人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等。2017年出台的《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中特意提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建设超标准豪华型幼儿园。还有地方对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的具体占比给予明确。江苏和浙江两省均在《学前教育条例》中提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
民办园获得的财政支持则是另外一条路径。《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曾提出,民办幼儿园在建设规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申办审批、资质认定、师资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权利。另外,为了鼓励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多地在《学前教育条例》中确定,各地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奖补结合、派驻公办教师的方式给予支持。
关于学前教育中长期累积的教师待遇矛盾,地方在《学前教育条例》中也不同程度地有所明确解决办法。《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提出,民办园教师、公办园非在编教师,在职称评定、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园事业编制教师享受同等待遇。浙江省鼓励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之间进行教师挂职交流。
公办园内在编与非在编教师待遇差异的矛盾也被厘清。山东省在《学前教育条例(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对编制总量不能满足的实验幼儿园、乡镇中心园和公办学校附属幼儿园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这些幼儿园聘任的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与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教师相同。按照这一原则,公办园内,在编与非在编教师待遇差异矛盾将得到缓解。
随着2017年,新《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幼儿园进入营利与非营利的分类管理的阶段。2017年及之后出台的《学前教育条例》中均按营利与非营利性来对幼儿园进行分类指导。首先是收费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园的收费普遍受政府限价,营利性民办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还提出,普惠性民办园收费也按政府限价。不过,浙江省对非营利性和普惠性民办园的补助也明确,政府以生均经费补贴的方式给予扶持。
浙江省将非营利性民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作出了明确的区分,但在山东的《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普惠性民办园被认定为是面向大众、接受政府扶持、办园规范、收费合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此前,学前教育中“普惠性"与“非营利性"的概念曾引发过业内不小的争议。目前来看,在地方政府层面制定的法规中,这一争议也并未形成共识,不同地方的理解也不一样。
在学前教育的保育与教育内容上,多地的《学前教育条例》基本形成共识,注重生活性、趣味性和多样性,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满足幼儿的感知、体验和探索需求,保护和培养幼儿的兴趣和想象力。同时,防止和严格纠正小学化教育的倾向。
对于学前教育领域长期存在的复杂矛盾和问题,这些地方性的《学前教育条例》给出的解决思路或将作为《学前教育立法》研讨中的重要参考。在2017年底的一场学前教育立法讨论会上,教育部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各地已经出台的二十多个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为学前教育的立法积累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