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食品安全标准;惩罚性赔偿;消费者;知假买假
摘 要:在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国家相继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修正并于2015年施行新的《食品安全法》,不断加大强化惩罚性赔偿力度,以期改善目前的食品安全现状。但是现实情况并不容乐观。同时,高额的惩罚赔偿使一部分人滋生非法牟利的念头,知假买假行为的频繁发生既是必然的经济现象也成为立法者始料未及的结果。本文以一起知假买假索赔落空案为例,从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第一部分,阐述了我国食品安全的标准,明确了食品安全应从实质和形式两方面来认定。食品内在质量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外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存在不当、缺失等情形会影响食用后人身健康安全的,均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部分同时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法律系统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如立法理念相对滞后、法律体系性及标准公开性程度不高,并提出了更新立法理念、加强立法的系统性建设以及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同享平台的建议。第二部分,对消费者及知假买假进行了概念分析,从理论及实务方面探析了知假买假行为人消费者主体资格认定的不同观点,并结合食品安全立法精神和当前多地法院司法实践、会议纪要、国家工商总局近期的司法建议提出了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行为人不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不应获得惩罚性赔偿的观点。同时,结合本文案例,笔者从行为特征的角度提出了如何分析认定牟利性知假买假行为的几点建议。第三部分,结合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指出现行计算方式虽明确固定但相对僵化,不够灵活,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易体现消费者实际损失,二是未有效惩戒不法生产经营者,三是无法反映不法生产经营者的过错程度。进而提出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应更加弹性、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来灵活确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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