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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子公司办法落定 20%以内的自有资金可投本行理财
经过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银行理财子公司办法正式发布。这是继资管新规、理财新规之后的又一关键文件,意味着银行理财业务的制度框架基本落定。
12月2日晚,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子公司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办法整体变化不大,主要修改是:在自有资金投资方面,参照同类资管机构监管制度,适度放宽自有资金使用范围——允许理财子公司在严格遵守风险管理要求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具体来讲,办法新增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确保理财业务和自营业务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和自营业务操作相分离,其自有资产与发行的理财产品之间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此外,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股权管理方面,在鼓励各类股东长期持有理财子公司股权、保持股权结构稳定的同时,为理财子公司下一步引入境内外专业机构、更好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举措预留空间;在内控隔离和交易管控方面,对投资管理和交易执行职能相分离、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对理财产品的同向和反向交易进行管控,以及从业人员规范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监管要求。同时,据该负责人披露,银保监会目前正在着手制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和流动性管理等配套监管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发起设立并控股理财子公司的商业银行的要求,正式稿有一定放松,由征求意见稿的“监管评级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已整改到位并经监管部门批准的除外"改成“监管评级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除外"。
在子公司办法出台之前,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针对整个资管行业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和针对银行内设资管部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理财新规)。
整体来讲,理财子公司办法和资管新规要求保持一致,较理财新规要求放松,主要表现在:允许公募理财直接投股票,不设销售起点,允许银行之外的机构销售,不强制首次购买面签,可以发行分级产品;在合作机构方面放宽,允许私募理财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的投资顾问是非持牌私募。
其中,允许公募理财直投股票是子公司办法较之前规定较大的突破,市场关注度较高。近期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金融支持民企"答记者问时专门提到,子公司办法的出台预计将调动更多理财资金用于支持民营企业。
不过,数位银行资管部人士表示,该举措长期利好股市,但短期内由于银行理财风险偏好问题,不太会大规模入市。尽管如此,尚在筹备中的理财子公司已经开始挖人。“固收、权益岗位最需要人,银行自行培养投研肯定来不及,最快的方式是从公募基金挖。"一位公募基金人士近期告诉财新记者。
此外,理财子公司办法对非标的投资限制较理财新规放松——仅要求和理财规模挂钩,即投资非标余额不得超过理财净资产35%,不再和银行资产规模挂钩,即删掉了“投资非标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产4%"。
对此,兴业研究称,由于资管新规要求资管业务打破刚兑,同时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业务将实现与银行自营业务的风险隔离,因此资管产品投非标规模不再挂钩表内资产、建立独立于自营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在监管逻辑上保持了一致性。
买理财产品方面,理财新规要求“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而子公司办法则“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其他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但依旧禁止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对此,一位银行资管部人士指出,相比理财新规,子公司的规定有利于理财子公司发行FOF、MOM类产品,而这正是目前资管行业的一大发展方向。
理财子公司设立进行时
具备一定资格和条件的银行应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是资管新规的要求。自2018年4月末资管新规出台以来,陆续有交行、招行、南京银行等十余家银行公告设立理财子公司,尚待监管审批。
四大行虽公告较晚,但都赶在子公司办法正式出台前落定。截至11月26日,四大行全部公告拟成立理财子公司。其中,工行理财子公司注册资本拟不超过160亿元,是四大行中最高的。建行、农行、中行理财子公司的资本金分别是不超过150亿元、120亿元、100亿元。对于注册地,建行、农行理财子公司拟设在广东省深圳市,中行拟设在北京,工行未披露。(见财新网报道“四大行布局理财子公司 资本金最高达160亿元")
据财新记者了解,监管层期望通过理财子公司的设立,实现不同类型银行之间理财业务差异化定位和发展——对于投研能力较强、管理完善的大中型银行,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分离表内表外业务,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对于投研经营水平较差的中小银行,则应专注表内业务,逐步退出表外理财市场,转向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表内负债业务。
对此,有券商分析师告诉财新记者,据相关盈亏平衡点测算,理财规模600亿元以上的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业务较合适;600亿元规模以下的设立子公司或存在赔本风险。
是否设立需要综合考量,决定设立亦非易事。截至目前,五大行、大部分股份行、少数城商行已经公告拟设立理财子公司。对这类银行而言,需要考虑的,一方面是人才招聘和储备问题,一方面是即将独立出去的子公司业务发展模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