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99 篇
13868 篇
408780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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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01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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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9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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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 篇
1229 篇
1965 篇
4867 篇
3821 篇
5293 篇
工信部发布2.4GHz、5.1GHz和5.8GHz频段无线电管理征求意见稿
1月27日,为加强相关频段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参考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关于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无线电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截至2021年2月28日前。
《征求意见稿》指出,2400-2483.5MHz、5150-5350MHz和5725-5850MHz频段(以下分别简称“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划分给固定、移动、无线电定位、卫星固定、卫星地球探测、卫星无线电测定、空间研究等多种无线电业务,2400MHz和5800MHz频段指定用于(产生射频能量的)工业、科学和医疗(ISM)应用等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任何无线电台(站)或者设备均不得独占或排他性地使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内的频率。
《关于5.8GHz频段智能交通管理专用无线短距离通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无函〔2003〕225号),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5150-5350MHz频段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相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函〔2012〕620号)于2022年1月1日废止,其他以往文件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以下为全文。
关于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无线电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和规范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无线电管理,促进相关无线电业务发展,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参考国际电信联盟有关规则,现将上述频段无线电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400-2483.5MHz、5150-5350MHz和5725-5850MHz频段(以下分别简称“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划分给固定、移动、无线电定位、卫星固定、卫星地球探测、卫星无线电测定、空间研究等多种无线电业务,2400MHz和5800MHz频段指定用于(产生射频能量的)工业、科学和医疗(ISM)应用等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任何无线电台(站)或者设备均不得独占或排他性地使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内的频率。
二、根据对应的移动或固定业务无线电频率划分,2400MHz频段可用于宽带无线接入(含无线局域网)、蓝牙、点对点传输等无线电通信系统;5100MHz频段可用于宽带无线接入(含无线局域网)系统,仅限于室内(不包括汽车、火车车厢、航空器舱内等)使用;5800MHz频段可用于宽带无线接入(含无线局域网)、点对点传输、电子不停车收费等无线电通信系统。
三、工作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内无线电通信系统设备的射频单元与天线必须按照一体化设计和生产,不得擅自改用其他天线或者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且应当符合附件所列的技术要求,并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外)。
四、为能够与无线电定位等其他业务兼容共存,工作于5250-5350MHz频段的宽带无线接入(含无线局域网)系统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采用发射功率控制(TPC)及动态频率选择(DFS)干扰抑制技术,并且不可设置关闭DFS的功能选项。TPC范围不小于6dB;如无TPC功能,则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和最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谱密度限值均应降低3dB。为实现不同无线电业务兼容共存,工作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的无线通信系统,应符合附2中所列的干扰规避技术要求之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推进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规模部署行动计划》(厅字〔2017〕4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工信部通信〔2018〕77号)要求,具有IP地址分配功能的无线局域网设备应支持IPv6协议,并默认开启IPv6地址分配功能。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的有关要求,国家对信息安全有特殊要求的无线局域网设备,空口访问控制安全能力还应符合GB15629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系列标准。
五、设置、使用无线局域网接入点(AP)、宽带无线接入系统中心站,以及点对点传输的无线电台(站),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一)部署于室外环境;
(二)工作在2400-2483.5MHz频段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大于20dBm;工作在5725-5850MHz频段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大于30dBm。
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设置、使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的其他无线接入系统设备和无线电台站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许可。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推进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无线电台执照网上办理,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
七、设置、使用5100MHz频段的无线电通信系统台(站)应距合法使用的同频段卫星无线电测定(空对地)业务和卫星固定(空对地)业务的地球站3km以上,相关卫星地球站应在3km范围内的道路口处设置明显标识,禁止设置、使用5100MHz频段无线电通信系统台(站)。
八、工作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内的依法持有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台(站),受到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应报请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频带外让频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协调解决。
九、工作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内无需办理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台(站),原则上不能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如对相同或者相邻频段内的其他合法持有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设法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工作在2400-2483.5MHz和5725-5850MHz频段无线电通信业务还应当承受来自ISM应用产生的干扰。
十、遇有国家重大任务或者国家实施无线电管制时,设置、使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内的无线电台(站)应遵守国家重大任务期间发布的无线电管理规定,或者服从国家发布的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
十一、2400MHz和5800MHz频段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52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设置、使用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的无线电台(站)还应当遵守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十三、自本文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可继续申请符合原规定但不符合本规定所列技术要求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型号核准,核准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得生产或者进口,已投入使用的可以用到报废为止;自2022年1月1日起,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十四、原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2.4GHz频段发射功率限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无〔2002〕353号)《关于使用5.8GHz频段频率事宜的通知》(信部无〔2002〕277号)
《关于5.8GHz频段智能交通管理专用无线短距离通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无函〔2003〕225号),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5150-5350MHz频段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相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函〔2012〕620号)于2022年1月1日废止,其他以往文件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