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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酒驾应看情节 学者呼吁防止机械执法和司法

加工时间:2019-11-18 信息来源: 财新新闻选编
关键词:酒驾;机械执法;司法;社会效果
摘 要:
内 容:

    “最高法院院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工作报告中,不止一次提到反对就案办案、机械司法,要兼顾天理、国法、人情,这是一个老问题,但一直解决得不太好。"11月16日,在江苏开炫(南通)律师事务所主办的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高峰论坛暨西南政法大学刑辩研究中心年会上,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作主题演讲,谈及“如何破除就案办案、机械司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龙宗智指出,机械执法和司法,是忽略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法益侵害性(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简单机械地适用法律和相关规定,以及就案办案——不关注案件发生的社会背景,不尊重常识、常理常情,不顾及办案社会效果。

  龙宗智分析认为,机械执法和司法的表现,至少包括“五重五轻":重法条、轻法益,如将骗取贷款罪以行为犯来构罪;重规范、轻常理,如大妈摆射击摊被判非法持有枪支罪;重行为、轻背景,如违法放贷罪的扩大化;重一点、轻其余,如企业家的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不算大账;重入罪、轻出罪,如合同诈骗罪、电信诈骗罪、传销诈骗罪的扩大打击面等。

  查酒驾是否应考虑个体对酒精承受能力的不同?

  首当其冲的例子就是酒驾案件的处理。今年7 月31 日,最高法公布了2019 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数据,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越盗窃罪,排在第一位,引发舆论热议。龙宗智认为,“这反映了严刑峻法式的酒驾执法与司法并不成功,同时可能存在打击过严、打击过宽的情况。"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由原本的违法行为升格为犯罪行为,其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而此前草案的规定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两者差别就在于,酒驾是看“情节恶劣",还是“一律入刑",这一争论持续至今。早在2011年5月10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就曾公开表示,要求各地法院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醉酒一律入刑",而是要考虑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防止应该行政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责。但当时舆论对此多持批评态度,认为这将导致酒驾治理前功尽弃、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松。

  今年10月8日,浙江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从道路的认定、立案标准、强制措施的适用、诉讼证据的要求、刑事处罚的尺度六方面,进行了具体的细化和从轻化处理。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曾撰文认为,《纪要》通过对“情节显著轻微"的适用,不适当地限制了处罚范围,违背了“醉驾入刑"的立法目的。法律界对于地方司法机关以指定“会议纪要"变通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亦有微辞,认为这人为导致各地司法标准不统一。

  龙宗智披露,有的国家对于酒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定轻罪,而且酒驾案执法不是简单看仪器,除非酒精检出量极高可以直接予以处罚,警察都会和车主聊天,看其理智是否正常,还会让其走几步,看步态是否稳定。“执法中不看犯罪情节,不考虑个体对酒精承受能力的不同,凭酒精测量仪一个证据就把人关起来,定罪量刑。这不是人在执法,而是仪器在执法。"龙宗智认为,解决这类案件的机械执法问题,还需要一些细化规定,来解决执法的合理性问题。

  炸油条能放明矾,包包子做馒头凭啥不能放?

  龙宗智举的另一个生活中的案例是,在包子制作中加入明矾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他纳闷,“铝元素摄入对人体有害无害在学界还有争议,国家规定减少摄入是必要的,但有点铝元素在馒头花卷里就有毒有害,油条里却不是?这也是机械执法,不当适用执法标准。"

  财新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浙江苍南县有一个早餐店,生产、销售馒头检出铝含量超标1.4倍,根据两高的相关司法解释,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依法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老板辩称,其使用的复合膨松剂中含有明矾成分,明矾超标不等于铝超标,不足以导致严重食物中毒。2014年3月,该老板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后向三级法院上诉、申诉均被驳回。

  龙宗智指出,机械执法和司法的原因在于执法和司法人员业绩观有问题,“刑事违法性判断容易,而法益侵害性评价困难。由于简单思维和懒政思维,往往重形式不重实质,且惯性思维中缺乏担当,案件一旦进入刑事程序,公检法机关讲配合,很难做到以法院为中心。"

  龙宗智表示,克服机械执法,“要依法适用、酌情适用相关行政规定专业标准,包括立案追诉标准,要经过司法判断宜适用,有的标准只考虑打击不考虑保护,设置门槛过低、过严、过简单,法院应当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不符合立法原意的不适用,适用后有悖常理常情,社会效果不好的,不适用或者予以适当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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