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99 篇
13868 篇
408779 篇
16079 篇
9269 篇
3869 篇
6464 篇
1238 篇
72401 篇
37108 篇
12060 篇
1619 篇
2821 篇
3387 篇
640 篇
1229 篇
1965 篇
4866 篇
3821 篇
5293 篇
中国结算完善自律管理对象范围
近日,中国结算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律管理实施细则》。中国结算相关负责人称,《细则》落实了行业自律管理要求,完善了自律管理对象范围;科学整合了自律管理措施类型,优化了自律管理机制体制;加强了行业自律管理力度,与监管工作保持有效衔接。
中国结算表示,本次修订落实《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关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自律管理对象范围。
在原规定把开户代理机构、结算参与人、结算银行、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的投资者作为自律管理对象的基础上,本次修订将委托办理证券登记及相关业务的证券发行人、证券登记代理机构、参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和证监会授权对中国结算负有数据和信息报送义务的市场主体等,纳入自律管理对象范围,有效落实了上位规定要求。
中国结算表示,按照监管机关要求,中国结算在落实证券账户开立和使用实名制、维护证券结算秩序、防范股票质押和债券质押式回购风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对违规出借证券账户和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证券和资金结算欠库、违反股票质押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规则等行为的自律管理措施,增强了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订还注重与监管工作保持有效衔接。一方面,明确了中国结算与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建立衔接与合作机制。中国结算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后,可以将相关情况提请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提请其他自律组织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另一方面,对于自律管理对象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明确中国结算将提请中国证监会或有关法定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