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1 篇
13911 篇
478084 篇
16320 篇
11773 篇
3942 篇
6548 篇
1254 篇
75673 篇
37947 篇
12175 篇
1667 篇
2870 篇
3423 篇
641 篇
1241 篇
1980 篇
4924 篇
3888 篇
5493 篇
丧失推行住房新制度最佳时机的第三个原因
1998年23号文作出在我国推行住房分类制度后的决定,其后的两三年时间,是顺利推行新制度的最佳时机。囿于历史局限,我们却丧失了最佳时机。现在反省,丧失最佳时机主要有三个原因。此前我发表的文章,曾论述了前两个原因 其一,在23号文中,既决定要推行新制度,又提出要以住房商品化为指导思想,使得各城市执行哪一种制度都有红头文件为根据。其二,新制度要求对占居民80%的中低收入者供应保障房,就应将出售公房变成私房的办法改为出售保障房,在出售完公房后,保障房的覆盖面就可以达到居民总数的60%,从而大幅度地加快建成新制度的步伐。本文要分析的是第三个原因,就是城市政府为什么要选择住房商品化制度,当时有没有引导城市政府乐于选择新制度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