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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推行住房新制度最佳时机的第三个原因

作者:包宗华 加工时间:2017-04-14 信息来源:国研网 索取原文[3 页]
关键词:住房新制度;住房商品化;住房分类制度
摘 要:

1998年23号文作出在我国推行住房分类制度后的决定,其后的两三年时间,是顺利推行新制度的最佳时机。囿于历史局限,我们却丧失了最佳时机。现在反省,丧失最佳时机主要有三个原因。此前我发表的文章,曾论述了前两个原因 其一,在23号文中,既决定要推行新制度,又提出要以住房商品化为指导思想,使得各城市执行哪一种制度都有红头文件为根据。其二,新制度要求对占居民80%的中低收入者供应保障房,就应将出售公房变成私房的办法改为出售保障房,在出售完公房后,保障房的覆盖面就可以达到居民总数的60%,从而大幅度地加快建成新制度的步伐。本文要分析的是第三个原因,就是城市政府为什么要选择住房商品化制度,当时有没有引导城市政府乐于选择新制度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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