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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或调整药品定价方式
作者:刘腾 加工时间:2013-08-05 信息来源:《中国经营报》
关键词:发改委;调整药品;定价方式
摘 要:
内 容:

医药企业商业贿赂的调查,并未影响国家发展改革委(下称“国家发改委”)对药企生产成本的调研。截至《中国经营报》记者发稿时,超过60家企业已经接受了国家发改委的成本调查,这其中既包括已经卷入商业贿赂旋涡的葛兰素史克,也包括国药、广药等国有大型医药企业。除此之外,东北制药、扬子江药业等国内医药制造和批发业巨头,都进入成本调查的范围。

有专业人士认为,发改委此次调研并不是偶然,联系到医改的最新动向,发改委有可能借此次摸底,改变以往对基本药物“最高限价”的传统规定,改用更为灵活的政策,以解决前一阶段药价改革中遇到的问题。

涉及17家上市公司

此次调研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出厂价格调查,涉及33家医药公司,其中包括7家内地上市公司和2家港股公司。

内地上市公司包括双鹭药业、金陵药业、众生医药、广州药业、五粮液、昆明制药、上海医药下属上海新亚药业等,港股公司包括国药控股、远大医药。

另一部分是成本专项调查,涉及北京费森尤斯卡比、葛兰素史克、百特、安斯泰来、勃林格殷格翰、默沙东、山德士(瑞士诺华公司子公司)等27家医药公司,包括7家跨国医药公司。

为何选取这些企业,国家发改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一位人士表示,因为这些企业比较典型,是开会讨论决定的。“现在调查还没有进行,不过很快我们就会派调查组下去。”

根据该中心7月2日发布的调查通知显示,两部分调查都由国家发改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组成调查组,在7月到10月间到有关调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组到达时间将另行通知。

对于出厂价格调查,对国产企业要求调查企业财务核算资料,包括企业审计报告、销售明细账等,调查销售合同或协议、销售发票、“收发存”记录、发运凭证等。

对进口药品代理企业,要调查企业财务核算资料,包括企业审计报告、进口药品相关明细账、口岸地费用核算方法等,调查进口合同或协议等、报关单、纳税凭证以及口岸地费用(包括报关费、检疫费、药检费、运杂费、仓储费等)核算资料等凭证。

对于成本专项调查,要求被调查企业在调查组到达之前按照要求准备相关资料。

定价或将由“最高限价”改为“支付定价”

“这可能预示着发改委今后对药品定价的政策发生改变。”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卫生经济学教授胡善联分析。

今年6月,在广州由广东医药价格协会、广东省海峡两岸交流促进会及台湾海峡两岸医事交流协会共同主办的一个两岸医药价格交友方面的研讨会上,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相关人士表示,要对药品定价机制进行创新和改革。当前,中国的药品定价是实行最高限价。

给药品定最高限价,也被称为制定“天花板价”,意思是今后药品招标采购价格不能超过此价。但是,正由于是最高限价,往往离实际市场价格有一定距离。在医药的招标采购中,实际达成价格往往低于最高限价很多,让最高限价空悬在那里。另外一方面,正因为有了最高限价,一些药厂的药品购销协议往往贴近这个价格定价,不愿放弃利润。

“发改委方面认识到需要摸索实际的价格,以后最高限价可能不会定了,改而代替的可能会是确定一个‘支付价格’,即通过了解药厂希望多少利润、经销商希望多少利润等等,从而确定一个贴近药品市场实际销售价格的平均价格,而允许买卖双方在这个价格附近一个合理区间浮动议价。”胡善联表示。

相关人士认为,这种药品定价转向“走支付价格为主”的方向,有可能会解决过去由于药品限价过低,造成一些基本药物有价无市的局面,使药品定价更科学。不过,也有一些专家表示并不认同。

“名医看病要价1000元,庸医只要10元,我想患者都会奔1000元的去,不会找10元的耽误病情,但是如果这样的事情让发改委决定,他会给你都定成10元,这能说是科学吗?”北大光华学院教授、医改专家刘国恩认为,在医改的官方文件中已确定,要在医改中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虽然并不容易,但是合理价格的形成最终应当由供需双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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