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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制度为养老保障加码
近年来,中国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相关的养老制度完善情况也备受市场关注。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对外发布,明确了个人养老金的参加范围、制度模式、缴费水平、税收政策等事项。本期思与辨就该问题进行讨论。
主持人:王玥
嘉宾:张钦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经济法研究所所长)
臧建文(河北金融学院讲师、上海财经大学博士后)
肖俊(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个人养老金与作为雇主方的企业脱钩,属于众多个体的自愿行为,构成国民养老体系的第三支柱
主持人:个人养老金与养老保险有何不同?和群众自己存养老钱的区别在哪?
张钦昱: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社会性、关系性。个人养老金具有自愿性、私人性、广泛性。养老保险旨在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在年老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个人养老金的投资回报归属于个人所有,不具有社会共济功能。养老保险以职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个人养老金缴纳无须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任何人都可参加。
与群众自己存养老金相比,个人养老金主要有如下特点:第一,专款专用。第二,长期存续,限制支取。个人养老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不得提前支取。第三,支取形式特定。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臧建文:基本养老保险是国民养老体系第一支柱,包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均是由政府凭借公共权力,直接参与运营、征缴、经办、发放,并以财政补贴形式承担最终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收支平衡义务。个人养老金与作为雇主方的企业脱钩,属于众多个体的自愿行为,构成国民养老体系的第三支柱。在第一支柱养老保险广覆盖、保基础之上,个人养老金,是考虑到部分中高收入群体更具个性化、更高养老需求而汇集形成的具有相当规模的私人投资基金。投资项目相对多元化,且因涉及公共利益而要求风险偏低、能够保值增值,这往往构成国民经济的压舱石,其资金体量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同步扩大。而群众自己所存的养老钱,是生命周期内的零散个体为防范老年风险而做出的储蓄行为,相对而言,难以形成规模性的养老投资基金。因此,其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在整体功能上,还无法作为国民养老体系的支柱。
肖俊:个人养老金是与传统养老保险完全不同的模式,吸取了部分国家的经验而进行的重大改革。个人养老金与群众自己存养老钱也是完全不同的,个人养老金根据统一的要求进行收缴和管理,虽然是个人账户,但是不符合领取条件的情况下不能从账户中支取。而自己存的养老钱是完全自由支配的,随时可以支取。个人养老金的投资是由专门的基金公司运营,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私人养老钱的投资理财完全是私人的事务。
个人养老金制度对缓解未来社保资金紧张并保障每一个参加社保的人的退休待遇有着重要意义
主持人:探索个人养老金制度的背后,是我国养老第三支柱发展缺位的现实。在您看来《意见》有哪些亮点?
臧建文:此次《意见》的亮点之一,是充分尊重了国民个体对养老金的选择权。不仅表现为自愿,即不强迫,群众个人可以选择加入,也可以选择不加入,这是既往第一支柱强制性养老保险所不具备的特征。另外一个亮点是对个人养老金账户资产的产权保护。个人养老金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并支付,这期间没有如国民养老体系第一支柱政府补贴资金的介入,而且在个人养老金参加人长期持有过程中实行完全积累制,即个人养老金账户持有者完全拥有其账户全部资产,包括持续投入的本金与累年投资收益所得。
肖俊:我国当前养老保险制度最紧迫的现实是部分地方社保资金缺口较大,社保资金紧张,探索发展个人养老金制度是对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这一改革对缓解未来社保资金紧张并保障每一个参加社保的人的退休待遇有着重要意义。
《意见》最重要的内容是设立个人养老金账户,这一模式借鉴了部分国家的经验,在统一的养老保险兜底的基础上建立一个介于社保和商业保险之间的养老金制度。发展个人养老金制度,可以使个人账户的资金能够依托基金公司的稳健投资获得一定的收益。个人有权选择基金公司,这是目前社会保险所不允许的。
张钦昱:第一,个人对养老金具有较大决定权。个人养老金使得个人在是否参加、缴纳金额、投资金融产品种类等方面拥有较大的自主选择权。第二,养老理念发生转变。个人养老保险是在国家指导、监管的基础上,由全社会负担养老金为主、个人自主储蓄养老的理念,转变为三个支柱齐头并进、个人投资养老所占比例不断增加的模式,能够有效缓解养老压力。第三,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个人养老金制度,可以让群众获得更多实惠。
税收递延模式将成为我国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的主要模式
主持人:《意见》明确,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同时,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有人建议,直接将12000元的额度上限,纳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您怎么看?
肖俊:在社保之外再缴纳一笔养老金会给部分职工和居民带来一定的经济压力,将这一缴纳上限纳入个税专项扣除,可以适度减轻个人的经济压力。
笔者认为《意见》中还需要明确一些细节,比如个人风险如何化解。基金公司运营总是面临各种风险,如何保证个人账户资金安全性、保值性需要做明确规定。
张钦昱:个人养老金的税收优惠可以参考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有税收递延模式、税后交费模式。前者指纳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后者指在缴费环节征税,但在投资、养老金给付和领取环节免税。4月21日《意见》颁布当晚,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在博鳌亚洲论坛2022年年会上透露,银保监会正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在前期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经验的基础上,把税延扩大到保险产品、理财、养老金、银行储蓄等领域,且通过个人养老金账户来实现。可以预见,税收递延模式将成为我国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的主要模式。
臧建文:将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上限定为12000元,意味着参加人每个月缴纳个人养老金上限为1000元。这一金额,是可以享受当前个人所得税类似专项附加扣除式的减免优惠。
在我国2018年底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亦有类似“个人养老金"的规定项目,即“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但是其具体实施细则,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将“个人养老金"作为与“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相并列的“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一。由此,既能满足民众多维度养老需求,又能相应减轻其个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