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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建议扩大环保税税目 将VOCs纳入征税范围

加工时间:2018-12-03 信息来源:财新新闻选编
关键词:学者;环保税税目;VOCs;征税范围;
摘 要:
内 容:

作为2018年新开征的税种,环保税在征管方面还存在较多问题。多名税务人士、学者认为,目前征税范围难以发挥环保税的应有作用,应进一步扩大税目,将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纳入征管范围。

  近日由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和中翰税务举办的环保税征管研讨会上,北京市税务局资源环境税处处长陆坤表示,排污费改环保税之前,北京已针对VOCs征排污费。VOCs是最重要的污染源之一,2017年北京市有300余户排放VOCs的企业,共缴纳排污费1.33亿元,占全年排污收费的23%。

  费改税后,VOCs没有纳入环保税税目,而是根据污染因子来确定,对每个排放口当量数最大的前三项污染物征税。现行的大气污染当量值表44项污染因子中,虽有部分污染因子属于VOCs范围,但还有一些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未纳入征税范围。

  陆坤称,费改税后针对VOCs征税非常少,一些企业税额急剧下降。以某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例,2018年前三季度缴纳环保税121万元,而2017年同期缴纳1518万元,税负下降92%。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高萍也认为,环保税税目应进一步扩大,将VOCs纳入征税范围,但考虑到VOCs计量或测算方法复杂,可以考虑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挂钩,先解决征管问题。

  高萍还指出,污水处理厂的环保税问题值得商榷。目前环保税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有免税规定,即只要达标排放,就不征环保税。但实际上污水处理厂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污染源,近80%的废水通过污水处理厂排放,并且超标排放的问题较多,生态环境部公布的2018年一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的158家重点排污单位中,约半数为城镇污水处理厂。

  高萍认为,应将污水处理厂排放纳入税收征管,只要排放就征收环保税,可以根据排放情况再返还,从而提高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遵从度,并在达标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排放。

  税务和环保部门如何相互配合,也是环保税征管的一大难点。环保税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陆坤表示,对于复核什么、怎么复核,实操中并没有明确的复核规程。他认为,复核重点应是环保部门检测数据和企业纳税申报数据不一致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环保部门的数据来确定税额。

  高萍称,环保税征管改革还是要坚持合作模式,而不是简单减少税务对环保部门的依赖。但靠打补丁文件解决不了效率问题,要顺应环境管理制度精细化的趋势,环保税征管与环保部门可控的有质量的数据挂钩,载体就是排污许可证制度。

  根据财政部数据, 2018年环保税开征以来,前十个月共收入149亿元。陆坤称,以北京市情况而言,与排污费相比,环保税更具刚性和约束力,加之费改税后,税务机关加强执法力度,提高了企业纳税遵从度。1-10月北京市征收环保税4.1亿元,其中前三季度新增缴纳环保税的企业1285户,新增税源带来税收1.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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