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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承惠:金融改革尤须重视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作者:陈建萍 加工时间:2013-08-06 信息来源:《人民政协报》
关键词:金融改革;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摘 要:
内 容:

最近,金融改革热点频现,从突如其来的“钱荒”到放开贷款利率管制,每一步都在向市场化艰难挺进。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张承惠告诉记者,“下一步金融改革尤须重视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因为金融业是一种‘契约密集型产业’,国际经验证明,发生金融危机的国家,金融基础设施普遍存在缺陷。一国金融基础设施包括法治环境、信息系统和市场支持系统三个重要支柱,从我国情况看,这三个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

张承惠表示,产业可划分为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而金融业就是契约密集型产业,金融基础设施的全部功能是确保契约的正确和实施。张承惠的研究发现,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相关国家金融基础设施的薄弱,如印尼的破产法是1905年用荷兰语写的,从来没有被翻译成母语,这说明该破产法从未被使用过。“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同样可以在金融基础设施方面找出原因,一方面随着金融衍生品爆炸式的发展,对消费者的保护出现漏洞,另一方面,‘大而不能倒’的问题即使在发达国家也非常突出,道德风险难以避免。”张承惠毫不讳言。

张承惠告诉记者,一国金融基础设施主要有三个支柱:一是法治环境,这是金融基础设施的灵魂;二是信息系统,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用于构建对借款人的长期约束和激励机制;三是市场支持系统和监管体系,它的作用是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张承惠认为,当前金融基础设施落后已成为制约中国经济、金融发展的瓶颈问题,其间最迫切的是加快金融法治的建设。

张承惠指出,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基本上都是以保护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和财产安全为己任,对投资人和消费者保护不够,实际执行中往往简单以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至上名义否定他人应有的合法权益,以行政处罚代替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我们认为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需要特殊关注和一定呵护,因为具有强外部性,但这种呵护不能过度。一旦过分的话,就会使金融机构向外推卸本应承担的责任,而不注重提高自身的内控能力。”张承惠还提到,由于金融业的高度专业性和金融纠纷的复杂性,普通法官已很难作出适当裁决,2012年1月,国际金融仲裁法庭开始在海牙运转,我国已有上海、河南、北京、温州等地开始金融法庭的试验。

谈及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张承惠认为,监管部门授权不足和授权过度现象同时存在。“理论上,金融监管应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应有明确的、统一的责任和目标框架,特别要注意避免因短期经济政策的需要而改变监管目标的现象。现实中,一方面对监管部门授权不足,使其经常为了服从短期宏观调控的需要而改变监管重点,在金融市场稳定与行业发展、风险防范与金融创新双重目标之间摆动。对金融稳定的过度要求和金融业发展压力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监管本身的规范程度;另一方面授权过度,使其获得干预和监管企业一般性经营活动的权力,并成为特定领域中唯一的、至高无上的领导机构。”张承惠介绍,国外成功金融市场的监管,一般都呈现矩阵结构。以香港证券市场为例,香港证监会并非监管上市公司的唯一机构,监察上市公司的工作实际上是由注册会计师、公司注册处、香港警察商业罪案调查科、廉政公署、香港证券交易所等多个部门、机构和个人共同承担。

张承惠认为,金融基础设施问题的根源,既有认识因素,过于相信政府的作用、没有将金融基础设施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系统设计和管理;也有体制和制度的原因,在监管体制制度的设计之初就赋予单一部门过于宽泛的监管权利,放任部门利益坐大。张承惠提出,在下一步金融改革的过程中,需要改变对金融基础设施的认识,通过体制和制度的改进,强化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的薄弱环节,建立起有效的制衡机制。她建议,需要通过完善立法理念、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加强执法强度和明确司法与行政监管的边界等方法解决金融法治问题;通过改革明确监管部门和市场的边界,逐步解决金融监管部门授权不足和授权过度的问题;通过加快金融市场整合改进市场支持系统;通过政策扶持和部门协调完善信息披露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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