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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行政监管中对安全性监管的缺失与完善
作者:邹荣; 屈文妮 加工时间:2024-12-21 信息来源:卫生法学
关键词:保健食品;功效;安全性;行政监管
摘 要:我国将保健食品确定为一种特殊食品,隶属于食品,但是保健食品与食品实际上存在较为明显的不同,在具体的行政监管中,应当考虑基于保健食品特有的功效所可能引发的安全性问题,从而进行安全性监管。当前对于安全性监管,由于对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目的的弱化、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不足、制度本身存在的不足使得安全性监管在实践中缺失,影响了保健食品行政监管的实践。鉴于此,应当强化保健食品行政监管维护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目的,完善《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的监管规定。在注册与备案双轨制下完善对于复合原料的备案注册监管,最后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从而促进我国保健食品行政监管制度的完善,更好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保健食品市场发展。
内 容:原文可通过湖北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https://www.hbsts.org.cn/)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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