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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保护管理力度 深入挖掘文物价值

加工时间:2024-07-10 信息来源:科技日报
关键词:文物保护;文物价值;
摘 要:
内 容:

  文物保护法是文物保护领域的重要法律,距离上次全面修订已过去20余年。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审议中,委员们认为,本次修法全面贯彻新时代文物保护工作方针,回应公众和有关方面的关切,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管理措施,加大文物价值挖掘阐释力度,有利于在加强文物保护的同时,充分有效利用文物的文化和社会价值,让文物真正活起来。与此同时,委员们对草案二审稿提出了修改意见,包括加强人才培养、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生物化石纳入保护范围、加大新型技术应用等方面。

  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文物保护专业性强,是一项跨学科、跨部门的工作。除了考古、修缮、修复工作,文物保护还包括文物展示、科研、执法等方面的工作。但这些方面的人才缺口很大,需要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清华建议,将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的“国家加大考古、修缮、修复等文物保护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修改为“国家加大考古、修缮、修复、展示、科研、执法等文物保护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郭进也关注文物保护专业人才培养。他表示,在基层,文物保护人才的培养方向主要为文物保护、文物研究、文物利用,还需要加强文物保护人才的科普宣教与科研能力。当前,修订草案二审稿在健全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方面的规定比较宽泛。郭进建议出台与人才激励机制相配套的条例细则,使文物保护法有效落实。

  保护具有科学价值的古生物化石

  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丁仲礼在分组审议时表示,保护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非常必要,但草案二审稿只包括古脊椎动物化石,范围比较狭窄,其实很多无脊椎动物化石和植物化石也有很高的科学价值。他建议,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改为“具有科学价值的古生物化石”,扩大保护范围。

  “我赞成丁仲礼副委员长的建议。”分组审议会现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黄俊华直言,我国化石资源丰富、分布广泛,很多省区市都有各个地质历史时期留下的珍贵化石。“我国的化石研究在国际上具有很大影响力,在文物保护法中增加关于无脊椎动物和植物化石的规定,有利于促进相关研究。”他说。

  黄俊华建议,借鉴国务院颁布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中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区的规定,对修订草案二审稿中“不可移动文物”的定义范围进行修改,增加重要的古生物保护区以及重要的古人类遗址内容。

  科技赋能文物活化利用

  针对如何让文物活起来,修订草案二审稿做了若干规定。如增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对在文物价值挖掘和阐释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等。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王黎明认为,让文物活起来,要在科技赋能方面加大力度,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多种新型技术,促进文物活化利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谭天星建议,增加数字博物馆的建设、文物的价值阐释与国史教育、文化遗产与旅游产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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