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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买卖的效果构造
作者:尚连杰; 加工时间:2018-07-25 信息来源: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关键词:凶宅买卖;缔约过失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房屋居间人;违约责任
摘 要:凶宅应被界定为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在制定相关法规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根据信息重要性、披露可能性、期待合理性及信赖紧密度四个要素判断是否应告知凶宅信息。对于凶宅买卖合同,买受人可援引关于欺诈或者重大误解的规定撤销合同。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瑕疵,出卖人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出卖人缔约前违反告知义务,应负缔约过失责任。买受人可撤销合同并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若维持合同效力,则瑕疵担保责任可排他适用。对于房屋系凶宅这一情况,应有条件地承认房屋居间人的调查义务。当房屋居间人违反告知或未尽调查义务时,如果其与出卖人存在共同故意,则买受人可选择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如果房屋居间人存在过失,则仅负违约责任。
内 容:原文可通过湖北省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平台(http://www.hbstl.org.cn)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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