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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系企业未来五年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支持上市融资
广电系企业迎来政策利好消息。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124号文),推出一系列文化企业优惠鼓励政策,包括未来五年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基本收视维护费增值税等,省属重点文化企业还可免缴国有资本收益。
业内人士指出,一些事业单位转企不像企,骨子里还是事业单位,人员庞杂、效率低下等问题突出,这些非优惠政策可以解决。
124号文包含两份文件,分别为《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前者只适用于改制企业,后者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执行期限均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中国企业改革研究会研究员周丽莎告诉财新记者,这一文件是在政企分开的大背景下推出的,意图推动原有文化事业单位转向公司化治理。从内容来看,124号文是之前一系列文件政策的延续和整合,并没有太多创新点。
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在财政税收方面进一步加大了对转制文化企业的优惠支持力度。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中指出,在财政税收方面,转制企业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自用房产五年内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也包含在内。
周丽莎分析,目前的广电系企业多由事业单位转制而来,因此也适用于这一政策。
近年来,税收优惠为广电系企业节省了不少成本,有利于保证其盈利能力。以电广传媒(000917.SZ )为例,其2017年年报的税收优惠中显示,相关政策为其旗下共98家网络公司免去了全年的企业所得税和基本收视维护费增值税。
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教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亮指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是企业的主要税种,五年减免的优惠力度相当大。
此外,文件规定,党报、党刊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2020年年底前省属重点文化企业,可免缴国有资本收益。
《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中值得注意的优惠政策有,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目前的金融政策大多根据实体企业的需求制定,文化企业普遍轻资产、规模小、高风险、无形资产难以评估,因而难以通过现有金融政策融资。
2018年10月,在横店影视文化产业发展大会上, 院线及影投公司横店影视(603103.SH)代表曾就此“诉苦",认为金融政策始终滞后于影视行业的发展。“影视行业的财务管理系统也有特殊性,启用群众演员、野外景点租赁等很难拿到正规发票。"
因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中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的政策支持无疑是行业利好消息。
文件鼓励符合条件的已上市文化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进入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科创板等融资。
文件还指出,进一步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并购融资、订单融资等贷款业务,加大对文化企业的有效信贷投入。鼓励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
虽然有国务院发文支持,但王永亮指出,这一融资政策能否顺利落地还有待观察。周丽莎也指出,在实操层面,文化企业还面临无形资产难以量化,评估标准难以界定的难题。
此外,王永亮指出,由于影视行业从业人员多设立个人工作室,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未来文化企业如何发展,还要参考新的个税缴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