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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税收法定进程过半

加工时间:2019-08-26 信息来源:财新新闻选编
关键词:资源税法;施行;开发应税资源;
摘 要:
内 容:

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以164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资源税法。资源税法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将同时废止。

  在资源税法通过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税政司一级巡视员徐国乔表示,按照落实税收法定的要求,资源税立法保持了现行的税制方向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原则,对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的要求做了适当的调整,将资源税暂行条例上升到了现在的资源税法。

  在税目税率上,资源税法采用正列举的方式,统一了税目,分类确定了税率,除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等实行固定税率,其他资源实行幅度税率,由省级政府统筹考虑资源品位、开采条件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在税率范围内提出具体税率,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同时,还明确了减免税政策。

  徐国乔称,按照现行制度的规定,中央层面列举了30多种主要资源的品目,没有列举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资源税法对税目进行了统一规范,将目前所有的应税资源产品都在税法中一一列明,所列税目有164个,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

  与此前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法也做出一定调整。资源税法将征税范围界定为“开发应税资源",具体税目并没有变动,但这一表述更为灵活,为今后改革预留了空间。资源税法还简并了征收期限,纳税人可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而原条例规定的纳税期限是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申报期限也由原条例的10日内改为15日内。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司长卜祥来表示,原条例规定的纳税具体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与大多数税种的申报期限不统一、不衔接。资源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将明显降低纳税人的申报频次,切实减轻办税负担。

  与环保税相类似,资源税的征管也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特点,特别是在减免税情形的认定上。比如资源税法规定对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授权各省对低品位矿减免资源税,落实这一政策的前提条件就是衰竭期矿山和低品位矿的认定。资源税法要求,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卜祥来表示,这有利于减少征纳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目前距离资源税法实施还有一年的时间,卜祥来称,税务部门将起草制定配套征管办法,细化规范征管措施;优化完善表证单书和信息系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纳税辅导和业务培训,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纳税服务优化到位。

  资源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起施行,起初为从量计征,2016年7月起中国全面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从收入规模看,目前资源税是小税种,2018年资源税收入1630亿元,仅占税收收入的1%,仅高于耕地占用税、环保税、车船税、船舶吨税、烟叶税。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立法法》提出的税收法定要求和时间表,税收立法工作须在2020年完成。目前,中国18个税种中,目前已完成立法的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船舶吨税、烟叶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等9个税种,税收法定已完成一半,但剩余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及新立法的房地产税等税种立法难度较大,如期完成税收法定的目标压力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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