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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新《旅游法》应设实施缓冲期
加工时间:2013-09-05 信息来源:《北京商报》
关键词:旅游法;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
摘 要:
内 容:

距新《旅游法》实施不足一个月,官方终于出面做出了权威解读。93日,国家旅游局第一次公开对“旅行社的设立”、“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使用”等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对于官方的解读,中国康辉旅行社总裁董如平表示,希望国家相关部门能够做出更多关于新《旅游法》的司法解释,同时出台统一的合同版本以便操作。和平国际旅行社负责人则希望,官方对游客出游过程中所需尽的义务进行更多的宣传。此外,对于新《旅游法》的执行,环境国旅总裁钟晖表示,希望相关的执法部门能给整个行业一个缓冲的周期,有一个转型升级调整的过程。

  北京商报记者采访了解到,距新《旅游法》实施不足一个月,但不少旅游从业者纷纷表示,目前学者专家、律师、研究机构对新《旅游法》的解读并不权威,不同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对于新法的具体解释也不统一。同时,新《旅游法》与现行的旅游方面法律规范相左时,也太不清楚该以谁为标准。种种情况造成了目前旅游从业者对于新《旅游法》的执行效力产生困惑。

  93日,国家旅游局对新《旅游法》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明确。北京商报记者在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中看到,现行旅游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等法律规范,与新《旅游法》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以及对旅游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新《旅游法》的规定。同时,国家旅游局还对新《旅游法》内关于第二十八条旅行社的设立、第三十一条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第三十七条导游证的取得、第三十九条领队证的取得,四项内容中一些概念较模糊的词语进行了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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