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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归一方所有”之约定与第三人保护——基于《婚姻法》第19条的解释
作者:谢德良; 加工时间:2018-09-15 信息来源: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契约;物权变动;第三人保护;婚姻法;夫妻财产
摘 要:夫妻约定某财产"归一方所有"是现实中的常见做法,该约定应依《婚姻法》第19条认定为夫妻财产制契约而非赠与。其物权变动,依《婚姻法》第19条第1款第1句之文义,亦不以交付或登记为必要。至于因无需交付或登记而带来的第三人保护问题,则可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入手,适当地运用类推适用的方法,并佐以善意取得等制度加以解决。
内 容:原文可通过湖北省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平台(http://www.hbstl.org.cn)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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