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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明年施行 重点关注恶意注册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发布了《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同时废止。
据了解,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适应商标法修正、民法典实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规范商标审查审理标准和程序,保障各环节法律适用统一和标准执行一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指南》。
《指南》重点关注了恶意注册问题,并通过“施華洛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进行了解释,从而对审查审理进行了具体指导。
杨奕国于2003年10月9日申请注册了“施華洛及图"商标,2006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婚纱摄影、婚纱录影、摄影"等服务上,经续展现在专用权有效期内转让给北京雅姿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施华洛世奇公司得知后,于2018年4月27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施华洛世奇"“SWAROVSKI"商标获得了极高知名度,为消费者熟知,“施華洛及图"商标是对“施华洛世奇"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模仿,损害申请人利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指南》指出,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宣告该系争商标无效,但对属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宣告系争商标无效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勇向记者介绍说,判定系争商标申请人是否具有恶意一般可考虑下列因素: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共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的商品或者服务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发生其他纠纷,可知晓该驰名商标;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内部人员往来关系等。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商标注册部门查明的事实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的“施华洛世奇"等品牌通过数十家国内知名报刊、网站等媒体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报道。且“施华洛世奇"商标在人民法院相关判决书中已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施華洛及图"商标构成对“施华洛世奇"商标的复制、摹仿。同时,婚纱摄影等服务与宝石等商品也存在一定关联性。最终,法院认定雅姿妃公司在实际使用中具有攀附“施华洛世奇"这一高知名度商标的主观故意,虽然争议商标已注册满五年,但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指定服务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因此损害了申请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