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智能合约;无人驾驶汽车;电子化运营;法律风险;法律规制
摘 要:无人驾驶汽车需多个主体共同配合才能实现自主运行。在运营模式的选择上应充分考虑其技术原理,借助区块链技术存储数据信息,优化算法决策,保证交易安全。同时在合同模式上考量无人驾驶汽车的"自主性",引入智能合约,搭建"人机互动"平台,实现电子化运营。智能合约具有传统合同不可比拟的优势,其自动执行程序,既能理顺运营商、数据运营平台、智能系统研发者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又能降低交易风险,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无人驾驶汽车未来投入商用具有积极意义。然而,机遇与挑战并存,由于技术上的去中心化,无人驾驶汽车电子化运营导致以人为中心的既有侵权规范体系难以自洽,滋生了诸如不同层级主体之间权责难以厘定、自动履行机制的违约风险等新问题。为此,可通过设立三级安全监管体系,明确违约救济方式以及赋予无人驾驶汽车电子法人地位来实现运营规制,以优化无人驾驶汽车的运营环境,满足人们多样化出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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