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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业:风险分类对象拓宽,强调更多客观因素-《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点评

加工时间:2023-02-18 信息来源:EMIS 索取原文[5 页]
关键词:风险分类对象;全部金融资产;逾期天数;信用减值;债务人;并购
摘 要:

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拓宽至全部金融资产:相较2007 年《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现行办法”),五级分类的资产由此前的贷款拓宽至包括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以及表外承担信用风险的项目(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剔除了“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根据2016 年9 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大行、股份行、外资银行参照贷款分类的有关规定,对实质上由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均应进行分类。目前来看,该规定对国有行及股份行影响较小,但城商行及农商行对非信贷资产的五级分类并未全部实行,拨备计提范围可能会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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