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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规:居住、商办等建筑物命名需符合相关规定

加工时间:2018-07-18 信息来源: 证券、财经新闻
关键词:深圳;居住;商办;建筑物;命名;规定
摘 要:
内 容:  7月16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印发了《深圳市建筑物(群)命名规则(试行)》,对深圳市居住、商业服务业、行政办公、工业、仓储等用途的建筑物(群)命名规则进行了相关规定。
  根据规定,土地用途为居住的通名一般为城、村、园、苑、院、府、楼、庄、居、阁、庭、庐、里、坊、邸、轩、亭、寓、筑、舍、台、馆、花园、厦、大厦、广场、家园等;而土地用途为非居住的通名一般为楼、厦、大厦、园、公寓、苑、坊、城、都、广场、中心、基地、园区、工业区、工业园等。
  同时,根据最新规定,深圳市“城"、“村"、“大厦"、“花园"、“广场"等字样都不能随便用于建筑物命名,需要符合相应要求。其中,“城"指的为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且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商业用途建筑物(群);“村"指的是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具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的居住用途建筑物(群)。
  观点地产新媒体获悉,“花园"指的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含屋顶绿化)占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居住用途建筑物(群);“厦"、“大厦"为地面以上建筑层数在2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群);“广场"指的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有整块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向公众开放的建筑物(群)。
  此外,文件还对山庄、别墅、中心、基地、园、园区、工业园、工业区等建筑物通名要求作出了明确划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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