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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协同治理 共抓黄河大保护

加工时间:2023-04-24 信息来源:中国商报
关键词:协同治理;黄河流域保护;
摘 要:
内 容:

近日,首届服务保障黄河国家战略检察论坛在郑州举行。会上,最高检和水利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保护黄河水安全典型案例,体现了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实践成效。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青海省尖扎县检察院督促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等11件,其中刑事检察案例2件、公益诉讼检察案例9件。

河湖治理涉及的部门多、领域广、原因复杂,工作难度大。检察机关重点针对多部门职责交叉、协调处理难度大等问题,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协同作用,推动各方落实职责。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发布的案例深入贯彻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聚焦防洪安全、水资源保护、滩区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等黄河水安全领域问题,依法严惩非法采砂等严重危害黄河流域生态及河势稳定的行为,形成法治震慑,为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检察机关、水利部门依托“河长+检察长"等机制,及时发现黄河保护治理问题,协同履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以下摘登其中4件案例。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起,青海省尖扎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在距黄河干流河道西岸10米处的康杨镇烂泥滩非法占地45亩,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先后擅自建设23栋PC板连栋温室大棚用于蔬菜种植,其中5栋大棚侵占黄河干流河道。其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水法、防洪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黄河干流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污染风险,严重危及黄河干流行洪安全。对此,多个行政机关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的情形。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6月10日,尖扎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尖扎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某种植专业合作社违反水务河道管理、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在黄河干流河道旁擅自建设连栋温室大棚的案件线索。同年6月28日,该院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并展开调查,进行实地勘察,并运用无人机航拍等方式固定证据,核实公益受损和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情况。

2022年7月2日,尖扎县检察院依法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水利部门依法履行对黄河干流水务河道的防汛职责;督促自然资源部门强化对擅自占地建设温室大棚等违法乱建的日常监管;督促农牧和科技部门加强对黄河滩涂用地的监督检查;督促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黄河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及时清除河道内行洪障碍物。同时,督促上述行政机关厘清各自监管职责,明确任务分工,协同履职,依法清理、拆除违法建设的温室大棚,及时排除黄河干流河道的行洪安全隐患。

上述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成立整改领导小组,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县河湖长制办公室向县农牧和科技局等单位下发了限期拆除违法涉河温棚的催告通知书和告知书,对做好拆除涉河温棚、排除黄河干流行洪安全隐患等问题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并先后6次约谈违法行为人,细致做好释法说理,组织开展联合执法。2022年8月30日,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拆除了全部23栋违法涉河温棚,及时排除了黄河干流河道的行洪安全隐患,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推进黄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必须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检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某种植专业合作社违法建设23栋涉河温棚问题依法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及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同步督促多个行政机关切实履行维护黄河干流行洪安全的主体责任。通过督促相关行政机关齐抓共管、联动协同治理、深化协调配合、凝聚协作合力,共同解决了损害公共利益的问题。

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修复黄河堤防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白河是黄河上游的重要支流,发源于四川省红原县巴颜喀拉山东麓查勒肯,流经四川省若尔盖县唐克镇后汇入黄河,流域面积5488平方千米。白河干流(红原县滨河路龙壤大桥段)约360余米堤防已坍塌,多处堤防护栏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损毁,相关行政机关对此未及时履行管护职责,致使河水长期冲刷导致岸线逐渐后移,侵蚀黄河湿地。同时,毁损的堤防及堤防护栏残件散落在河道及岸线,不仅堵塞河道危及行洪安全,还可能造成白河干流水体污染。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5月,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红原县检察院)依托“河长+检察长"机制发现白河堤防毁损的线索。2022年5月9日,红原县检察院对红原县水务局(以下简称县水务局)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红原县检察院通过实地勘察、水质检测、无人机测绘、查阅调取书证、走访并询问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周边群众等方式调查取证。查明县水务局依法具有加强水坝和堤防等水工程安全的职责,但其未对白河干流堤防及护栏毁损问题及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白河干流水环境及行洪安全产生不利影响。2022年5月12日,红原县检察院向县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河道管理、保障水坝、堤防安全的职责,对案涉垮塌、破损堤防进行修缮,尽快清理散落在河道及岸线的堤防护栏残件,并对全流域堤防的现状开展整体排查和修缮,保护白河流域水工程安全。

收到检察建议后,县水务局立即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白河流域堤防现状进行全面排查。对堤防及护栏断裂、缺失情况建立台账,分类汇总并实行整改销号管理,并建立健全堤防维护长效机制。经县水务局现场排查及复核,除检察建议中提到的滨河路龙壤大桥段360余米堤防需修缮护栏与面板外,还发现县工业园区附近350米堤防需进行基础及面板维修。县水务局将需修缮的两段堤防纳入2022年新建防洪治理项目,与县域内其他堤防修复及防洪治理等工程一体推进。2022年7月10日,县水务局将上述整改情况向红原县检察院进行书面回复。红原县检察院、县河长办经多次跟进核实,确认案涉滨河路龙壤大桥段及工业园区段的损毁堤防及护栏已全面修复。红原县检察院于2022年8月1日对本案作出结案决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与河长制办公室聚焦黄河重要支流白河流域存在的堤防及护栏毁损问题,在切实发挥各自职能的基础上相互配合,有效推动问题解决。双方不断强化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坚持问题导向,以点带面推动白河流域全域实现堤防保护系统修复、长效治理,切实保护水工程安全和河道行洪安全,守护白河河道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松山水沙河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甘肃省景泰县位于甘肃省腹地北陲、甘宁蒙三省交界地带,地处黄土高原和腾格里沙漠过渡地带,生态环境脆弱。黄河是景泰县唯一过境水系,松山水沙河为黄河的二级支流。2018年以来,甘肃省景泰县某选矿厂与甘肃某砂石建材有限公司在松山水沙河内合作开采经营砂石,在开采过程中随意乱堆废料,不及时回填采砂坑。同时,两家企业洗砂设备长期侵占河道,擅自将砂厂沉淀池淤泥排入松山水沙河,严重破坏河道,危及行洪安全。景泰县水务局虽多次进行整治,但两家企业仍违法生产经营并占用河道,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0月,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景泰县检察院)联合景泰县河长制办公室在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巡查时发现本案线索并开展调查。景泰县检察院经研判,于2021年11月29日对景泰县水务局立案。经勘察现场、走访水务和属地乡镇政府等部门、调取行政执法资料、询问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调查后,发现景泰县水务局已对两家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在两家企业没有自行整改的情况下,该局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等相关规定采取进一步措施依法拆除侵占河道的洗砂设施设备,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受侵害。2021年12月17日,景泰县检察院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责令两家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河道内洗砂设备,及时清除乱排乱堆的废渣、废料、淤泥,疏通河道并回填砂坑。

景泰县水务局于2021年12月30日书面回复检察机关,称大部分问题已整改。景泰县检察院先后经两次实地走访,发现松山水沙河内乱堆的砂石和废弃料并未完全清除,采砂坑没有完全回填,河道没有平整复平,洗砂设备也未搬迁。景泰县水务局虽采取了部分履职措施,但履职仍不完全、不充分,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受侵害的状态。

【诉讼过程】

景泰县检察院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件集中管辖规定,依法向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景泰县水务局依法履行保护松山水沙河河道的监管职责,切实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起诉后,景泰县水务局积极全面履职,要求案涉企业按照制定的河道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立即开展整治工作。案涉企业拆除3条洗砂生产线,回填蓄水沉淀池2个,清运弃渣27万余立方米,全部用于回填恢复治理砂坑,松山水沙河河道已基本疏通。2022年5月25日,景泰县检察院实地查看发现问题基本整治到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依法全面履职,相关问题得到整改。为全面客观评估整改效果,景泰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部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水务、自然资源、乡镇政府以及涉案企业代表共同参与听证。听证会上,行政机关介绍履职情况,播放整改前后影像视频资料,涉案企业表态今后将依法规范经营,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听证员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肯定了行政机关整改效果。经对整改效果实地查看、听证评估,景泰县检察院认为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已经实现,决定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黄河河道是黄河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河道畅通事关防洪、供水、生态安全。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采砂企业乱排、乱采、乱堆、乱建问题,依法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整改。经诉前程序督促后,行政机关履职仍不完全、不充分的情形,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有效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督促企业立行整改,消除行洪安全隐患,确保了黄河河道畅通。检察机关以监督促保护,以办案促治理,加强黄河上游生态司法保护,彰显了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检察担当和作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建筑工程施工降水管理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建设项目在施工降水过程中普遍存在违法取用地下水的问题。有的建设单位在取水过程中违反水法、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规定,未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未安装水计量设施、未根据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税,未经审批擅自将施工降水排入河道。同时,有的建设单位在排水过程中还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在未申请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施工降水排入市政管网,且未按实际排水量缴纳污水处理费。对此,相关行政机关未全面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地下水资源浪费、国有财产流失,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12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凤区检察院)在开展建设领域施工降水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本案线索。因涉及银川市多个辖区,2021年3月,经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请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交金凤区检察院立案办理。检察机关通过查阅资料、调查走访发现,2019年至2020年,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共有129个建设项目在施工降水过程中未办理取水许可、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未缴纳水资源税。其中有65个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将施工降水排入附近河道,64个建设项目未办理排水许可、未缴纳污水处理费,将施工降水排入市政管网,致使地下水资源长期无序取用和排放,造成地下水浪费,不仅增加城市内涝、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等风险,也因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缴纳不到位造成国有财产流失。

根据水法、河道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的,建设单位应提出用水申请,申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税;施工降水排入河道应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取水许可、实际取水量等相关信息交取水单位申报缴纳水资源税,或将取水信息送交税务部门征税;建设单位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缴纳污水处理费。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行政机关对此负有监管职责,未及时对上述违法违规取水排水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致使建设领域取水排水乱象未能得到有效遏制。

针对上述问题,2021年3月,检察机关向市政排水主管部门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监管职责,确保施工降水有序排放、合理利用;同年5月和7月,检察机关分别向水务部门、税务部门、综合执法等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建设工程施工降水取水管理和河道保护,及时核定取水量,协助税务部门开展水资源税征缴工作;建议税务部门与水务部门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征收水资源税;建议综合执法部门加大对建设单位施工降水违法取水、排水行为查处力度,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税费征缴工作。同时建议上述行政机关厘清工作职责,破除信息壁垒,形成工作合力。

检察建议发出后,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就行政机关之间协作配合、提升地下水综合利用水平、追回国有财产等问题与行政机关充分沟通,并达成共识。2021年5月和9月,相关行政机关分别书面回复整改落实情况。银川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与审批管理、住建、市政、税务、综合执法等部门明确职责分工,联合向银川市各建设单位下发加强银川市三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降水管理工作的通知,并采取召开整改推进会、联合执法、发出整改通知书、政策宣讲等方式,要求取水排水单位限期整改。经各行政机关共同推动,22个在建项目补办取水许可和排水许可,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建设水处理设施。对辖区内所有在建项目科学规划排水方式,通过绿化灌溉、工地降尘等方式提升地下水再利用率。相关企业缴纳水资源税1118.3万余元,滞纳金206.3万余元,污水处理费879万余元。同时,水行政主管部门等6家行政机关联合下发《银川市建设项目施工降水暂行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行政机关之间监管职责、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地下水综合利用等内容,明确地下水优先用于工地混凝土的养护、降尘、车辆清洗、绿化灌溉等。

2022年2月,检察机关向当地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建议对《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增加建设领域施工降水综合利用等内容。2022年11月10日,该立法修改建议被采纳并公布,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典型意义】

宁夏地处西北干旱半干旱地区,水资源严重匮乏,其作为唯一全境属于黄河流域的省份,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地下水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对于推动黄河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至关重要作用。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推动市政排水、水务、税务、综合执法等行政机关强化监管职责,开展协同治理,出台行业规范。同时提出修法建议,推动建设工程领域地下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写入地方立法,既实现了水资源节约利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完善了水资源保护地方立法,切实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彰显了检察机关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的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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