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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
作者:张惠芳; 牛玲玲 加工时间:2025-01-16 信息来源: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关键词: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
摘 要:当前,惩罚性赔偿已经成为检察机关提起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诉讼请求。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食品药品安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功能定位不清、适用条件不明、计算标准混乱、执行到位率低、配套机制缺乏等问题,应在制度上明确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惩戒作用和预防功能,构建有别于私益惩罚性赔偿的特殊适用条件,确定以经营者所销售入市的食品药品的价款总额为计算基数,并设定2至10倍的弹性区间,由起诉主体裁量相应的倍率,所支付的惩罚性赔偿金应由消费者协会用于维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消费,检察机关对惩罚性赔偿金的执行、管理、使用等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用于公益的目的能有效实现。
内 容:原文可通过湖北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https://www.hbsts.org.cn/)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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