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淫秽物品“诲淫性”之解释
作者:吴雨泽
加工时间:2025-01-16
信息来源: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关键词:淫秽物品;诲淫性;性的非强制化
摘 要:淫秽物品犯罪的法益不是管理秩序或者性风尚,也不是公众情感或者不接触淫秽物品的权利,而是性自主权。我国刑法规定的“诲淫性”不是主观意图而是客观上的强制性,可以将淫秽物品分为两类:一是表现强制性性行为的内容上的淫秽物品,二是在制作、贩卖、传播过程中直接侵犯性自主权的淫秽物品。前者应当符合公开传播的要求,后者在传播范围有限的情况下也应当构成淫秽物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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