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99 篇
13868 篇
408780 篇
16079 篇
9269 篇
3869 篇
6464 篇
1238 篇
72401 篇
37108 篇
12060 篇
1619 篇
2821 篇
3387 篇
640 篇
1229 篇
1965 篇
4867 篇
3821 篇
5293 篇
海南自由贸易港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国际经验借鉴与路径探索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优势
2014—2019年间我国数字经济总体规模持续扩大且所占国民GDP的比重显著提高(见图1),在就业方面,数字经济领域吸纳的就业人数明显增加且所占我国总就业人数的比例迅速上升(见图2),这些数据说明数字经济正在改写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成为驱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不过也要看到,虽然我国数字经济产业规模现位居世界前列,但在数字创新与数字治理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仍然存在一定差距(见图3),这是目前我国数字经济的短板和不足,也是影响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潜在不利因素,因此需要给予重视并及时完善。与数字创新和数字治理相对应,海南自由贸易港把制度集成创新摆在突出位置,是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通过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全力打造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具有最为自由、便利、开放的政策制度体系,由此成为我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最佳改革试验平台。利用自由贸易港主动接轨国际高标准数字经济规则,完善数字经济治理,率先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经济发展路径及风险防范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数字经济创新经验,进而引领和带动我国数字经济整体高质量发展。
数字经济正在消费支付、网络借贷、金融保险、证券交易等方面嵌入大众生活,在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将来能够发展好、运用好、治理好数字经济,不仅要鼓励创新,保持市场活力,更要谨慎对待创新的不确定性,确保市场稳定,对于数字经济的潜在风险也要有清晰的认识:一是监管风险。当前分业监管模式下的监管规则多是以“命令和控制"为特征,与数字经济混业发展的特点和趋势不符,现行监管体系与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实际需求不相匹配。二是法治风险。数字经济发展迅速,而数字立法却受制于立法和决策规则带来的滞后性,难以及时应对。数字经济下新型的行为模式能否适用现行法律,现行法律条文与数字经济如何协调适用等问题亟待解决。三是系统性风险。数字经济加快了金融业和其他产业的融合,增强了行业关联性和金融交易复杂性,使得金融风险波及面更广。尤其数字经济的关键在于长尾市场,一旦发生风险,其影响较传统金融风险将更为明显。
海南自由贸易港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同样享有“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先行先试"等政策优势,既能保证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又可将数字经济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成为构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路径的“试验田",是当前平衡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与风险防范的明智之选:一是监管特殊性。数字经济作为全球经济新业态,其推广和应用会给传统市场监管带来新的挑战,因此数字经济发展必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进行。海南自由贸易港秉承“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理念,通过港内“先行先试",兼顾改革风险与发展效率,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监管便利。二是制度优越性。海南自由贸易港现采用最为开放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秉承了市场自由化的管理理念,体现了自由贸易港重点支持新经济、新业态发展的改革思路,可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提供制度支撑。三是法治创新性。海南自由贸易港通过完善立法(特别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将赋予海南更大改革自主权)和“暂停相关法律实施",逐渐成为我国法治创新高地,利用该优势进行制度构建,防范数字经济发展中的法律风险,可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友善型法治环境。四是政策保障性。借助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为基础而形成的独特政策制度体系,海南自由贸易港可在数字经济新领域、新业态等方面探索形成新发展格局。当前我国在新领域、新业态中面临的很多制度瓶颈,都可以在自由贸易港内率先实现突破,包括上位法在内的一些体制障碍,这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和政策保障。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数字经济创新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依然相对薄弱
首先,与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目前海南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技术水平仍然较为薄弱,特别是一些关键核心技术及硬件设施还需要从国外引进,这显然与海南高标准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战略定位和战略目标不符。其次,海南网速仍有较大提升空间,2019年第二季度《中国宽带速率状况报告》显示,我国固定宽带网络平均下载速率为31.34Mbit/s,其中海南列全国第9位,平均下载速率为31.88Mbit/s。与之相比,目前世界上互联网网速最快的是新加坡,在2018年固定宽带网络平均下载速率已经达到185.25Mbit/s,其次是冰岛,固定宽带网络平均下载速率为153.3Mbit/s,而美国固定宽带网络平均下载速率为107.28Mbit/s,现居全球第5位。最后,海南广大农村地区固定宽带普及率仍然较低,有待进一步提高,城市移动互联网下载速率和稳定性也还有待加强。
(二)数字经济缺乏国际竞争力
一般来说,数字经济企业所具有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主要依靠强大的技术支撑,而海南数字经济创新企业仍然是以中小企业为主,受到资金、人才、管理、政策等因素的制约,与国外大型数字经济创新企业在客户资源、资金投入、科技研发、技术创新等方面仍有较大差距。尤其在市场营销方面,国外大型数字经济创新企业凭借其雄厚的资金、技术、人才等优势资源,能够在消费者中建立起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品牌价值,进而具有举足轻重的国际市场地位。相比之下,海南数字经济创新企业现有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不强,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不足,使得海南在数字经济领域很难与其他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相竞争,这也成为当前海南数字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三)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缺失
纵观当前国际社会,主要有美式、俄式、欧式三种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其中,美式数据跨境流动规则重点保护合法的数字贸易行为以及倡导网络的开放,保障数字贸易自由化是其核心要义;俄式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注重数据传输的安全性,要求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数据的跨境传输,数据信息安全是俄式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主要内容;欧式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尤其重视对私人数据的有效监管,始终将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放在重要位置(陈咏梅、张姣,2017)。截至目前,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本身,均还未有制定出台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整体而言,我国对于数据主权和隐私保护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这不仅会影响数据信息在跨境流动过程中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同时,数据跨境流动也无法在完善的法治框架下规范有序进行。在缺少法治保障的情况下,基于安全问题,海南自由贸易港数据信息将难以与国际接轨,也无法真正实现国际化的数据共享。这显然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的数据安全有序流动的计划和目标不相适应,完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现已成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前提要件和必然要求。
(四)数字经济监管机制不完善
目前为止,在围绕自由贸易港建设所制定出台的法律法规中,还未有针对数字经济以及数据信息安全拟定法律,导致数字经济活动缺乏明确的法律界限和行为规范。例如,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和数字贸易海关监管制度缺失,容易引发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影响到海南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同时,立法程序固有的复杂性、冗长性、滞后性难以在短期内有效解决一些突发事件或现实问题,特别是数字经济具有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的特点,传统的属地化和条块化市场监管模式很难满足数字经济跨界融合发展的新趋势、新变化、新要求。随着数字经济业务模式快速更迭,必将不断衍生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数字经济领域市场监管的对象群体将会更加复杂,监管的行为种类将会更加多样,仅是依靠法律监管将难以充分适应海南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趋势和需要。因此,亟需采取更加多元化的监管思路和手段,逐步建立起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身属性及其战略定位相适应的数字经济监管体制机制。
(五)面临国外数字贸易壁垒
数字经济创新发展需要破除阻挡在各国之间的数字贸易壁垒,在全球范围内推进实现数据信息的自由流动,然而这会对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知识产权保护、个人隐私保护等带来隐患,所以一些国家和地区设置了数字贸易壁垒,如数据本地化、数据跨境传输限制、网络支付服务限制等措施。这些数字贸易壁垒极大地限制了数据跨境流动,并有碍于数据信息的全球共享,进而影响到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外数字贸易活动的自由、平等发展。对此,我国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受益者,将来应当积极参与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活动,并在鼓励数据跨境流动、禁止数据本地化等议题上发挥主导作用,在多边框架下促进全球数字经济发展和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以破除各种数字贸易壁垒,并在此基础上加快完善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充分适应数字贸易规则的新变化、新要求,为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数字经济的国际化、法治化水平创设有利前提、奠定制度基础。
(六)数据开发基础有待加强
相对于新加坡、迪拜、香港等自由贸易港,海南数据开发基础依然相对薄弱,省内部分地区还未能实现数据共享,数据应用领域覆盖面较窄,数据应用服务仍多是局限于数据展示,未能对现有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和挖掘,数据应用的深度和广度都还存在明显不足。另外,海南的数据统计制度也亟待完善。目前,海南还未有针对数字经济产业进行过数据统计并编撰《自由贸易港数字经济年度数据统计报告》,一些零散分布的数据统计也仅限于电子商务、信息通讯、数字产品等个别领域,未能实现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全覆盖。数据统计制度缺失给数字经济政策的制定实施带来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数字经济的未来规划和创新发展。
三、海南自由贸易港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国际经验借鉴
(一)制定和完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
在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制定方面,欧盟现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数据跨境流动法律制度体系。例如,1981年欧洲理事会成员国在斯特拉斯堡签署了旨在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有关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之个人保护公约》(Dara Hallinan,2012);2018年欧盟出台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为欧盟数据处理设置了最低标准,同时强化了对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并且首次规定监管机构可以在欧盟范围内跨域协作,以适应数据信息跨境流动的特点。自此,欧盟各成员国对于数据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不再局限于本国国内,而是更加强调跨境交流与合作(冯洋,2018)。
美国政府注重数据跨境流动的区域合作与安全监管,在国际社会上推行较为宽松的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另外,美国政府也十分注重对本国数据信息安全的保护,并在2018年颁布实施《澄清境外数据合法使用法案》(又被称为《云法案》),这一法案不仅为本国执法机关调取储存在他国境内的数据提供了法律依据,可有效维护本国数据主权和利益,同时也为科技行业捍卫全球用户隐私给予了相应法制保障(Neema Singh Guliani,2018)。而在区域性数据流动规则制定方面,美国政府目前正在联手日本和欧盟共同制定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在彼此之间积极构建数据流通圈。美国、日本、欧盟从2019年开始启动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制定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限制与信息保护制度不完善的国家交换数据,加强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保护,在安全前提下允许个人或企业数据跨境流动等(翁国民、宋丽,2020)。
(二)制定实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战略
近年来美国政府针对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数字产品等核心领域,陆续颁布实施了《联邦云计算战略》(2011)、《大数据研究和发展计划》(2012)、《支持数据驱动型创新的技术与政策》(2013)等一系列数字经济国家战略(闫德利、高晓雨,2018)。而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方面,美国主要通过区域性多边自由贸易协议或双边协议将其认可的数字贸易标准作为主要谈判内容。截至2018年,美国已经与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包含电子商务专章或电子商务条款的自由贸易协议,用以规范跨境数字贸易,并将自身的经济利益最大化(来有为、宋芳秀,2018)。
英国政府在2015年发布《数字经济战略(2015—2018)》,正式将数字经济上升为国家战略,两年以后,又制定实施了《数字英国战略2017》,该战略规划具体提出技能培训、产业发展、产业融合、基础设施建设、网络安全、数据开放、数字政府等7项措施,为本国数字经济发展拟定了总体框架。另外,为了保证本国数字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英国政府还做出两项更加务实的配套行动计划:一是运用数字技术将其建立的智能数据库(great.gov.uk)与海外大型电子商务网站连接起来,以促进在线销售服务网络的建设和推广;二是提高海关服务质量和效率,通过建立高效灵活的新型海关报关系统以适应智能技术、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数字贸易提供自由便利的海关通关服务(金雪涛、李坤繁,2020)。
2009年,日本政府为有效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制定出台了《数字日本创新计划》(ICT Hatoyama Plan),该项战略具体包括推动数字化产业发展、创建Kasumigaseki云计算系统、为挖掘地区潜力推进无所不在的城镇(Ubiquitous Town)理念、构建先进的数字网络、培育和强化创意产业、增强ICT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开发和实施绿色ICT技术、培养高技能ICT技术人才、建设安全可靠的信息监管体系等9项行动计划,以助力克服全球金融危机对日本经济的影响并推进实现日本数字产业的创新发展(姚国章、袁敏、叶双,2010)。除此以外,近年来日本还先后发布了《e-Japan战略》《i-Japan战略》《u-Japan战略》等与数字经济相关的战略,重点围绕制造业数字技术应用、数字经济网络安排、数字政府建设、政务服务数字化等领域开展,目的是强化和推广数字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应用与实施(夏杰长,2018)。
(三)重视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平台垄断及其治理
目前,位列全球排名前几位的互联网商业巨头不仅是美国数字经济领域的领先企业,同样也深度参与着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电子商务、人工智能、移动支付、互联网汽车等领域的国际规则制定。虽然这些大型互联网公司的市场竞争领域不尽相同,目前还未形成独一无二的市场垄断,但是这些企业的存在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对数字经济公平竞争,尤其是市场新进入者形成了相当高的壁垒。为了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数字经济营商环境,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和市场新进入者积极参与数字产业创新发展,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明确反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并通过完善立法、反垄断审查、司法判例等多种方式禁止商业巨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影响用户购买行为,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打压竞争对手,以此加强对数字经济领域垄断行为的监管。例如,2015年美国司法部对亚马逊公司与其他商业竞争对手通过计算机算法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查处;2017年欧盟对谷歌公司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故意打压竞争对手的垄断行为开出了高额罚单。
(四)注重数字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1.强化数字知识产权保护
伴随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字盗版问题也日益突出,其中电影和音乐等行业的数字盗版问题最为严重。对此,欧盟通过规范数字文化产业、创建网购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加快建立统一的数字市场平台,严厉打击数字盗版行为(林凌、李昭熠,2019)。美国《国家网络战略》认为:“数字经济时代下,强大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能够确保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创新。"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美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法》等法律法规,并紧跟数字经济发展新趋势,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而在行政执法方面,美国商务部、著作权局、专利商标局等机构负责对国内市场中的数字盗版行为进行监管,多个部门之间各司其职,现已初步形成了数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日本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侵权应对机制,能够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执法制度有效应对各类数字网络侵权行为,对包括数字盗版行为在内的各类网络侵权案件予以严厉打击,同时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立法,构筑起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使数字知识产权能够得到充分法律保护(丁曼,2020)。印度、印度尼西亚等南亚、东南亚国家则是通过增强网络信息技术用以防范和制止数字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此加强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塑造良好的网络营商环境。综上所述,强化技术和构建制度现已成为世界各国防范和打击数字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主要方式。
2.重视数字消费者权益保护
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能够增强消费者对数字经济发展的信心,促使更多消费者参与电子商务、网络购物、数字贸易等数字经济活动。当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数字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是保护消费者免受网络欺诈。例如,越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禁止网络商家私自共享消费者个人数据信息,并禁止通过网络发布误导、欺诈消费者的不实商业信息。二是保护消费者不受在线广告的侵犯和骚扰,一些国家通过立法保护消费者免受垃圾邮件对其个人隐私的侵犯或骚扰。例如,2003年澳大利亚通过《垃圾邮件法》规定私自向用户推送商业信息将构成违法,除非用户对其推送的商业信息有明示或推断的同意。三是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以联合签署跨境电子商务法的方式致力于解决数字产品的跨境法律适用和管辖权冲突等问题。
四、海南自由贸易港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的“在海南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推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融合发展"总体要求,应当尽早在海南形成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数字产业,加快数字经济与制造业、服务业等其他行业的深度融合与良性互动:一方面,鼓励海南发展与数字经济相关的新业态、新模式,包括互联网医疗、在线教育、线上办公、虚拟产业园、企业数字化治理与转型等,利用“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政策优势,在海南设置数字产业的“负面清单",支持基于海南数字经济发展需求的各类创新创造;另一方面,对海南本地传统产业进行数字化改造,利用数字技术创新生产组织方式,提升生产效率,夯实数字经济发展根基。
完善数字基础建设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前提条件,所以应加大对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以强大的ICT基础设施吸引更多全球高新技术企业入驻海南开展数字业务:一是加强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由于宽带网络的速度、费用、普及率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海南数字经济发展的广度和深度,因此,除了对海南城市网络设施进行升级换代和大幅度提升网速以外,还要加大对海南广大农村地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二是在海南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基建"建设及商业推广,特别是要通过5G应用和产业发展抢占全球科技创新制高点,加速海南经济社会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三是在海南降低数字基础设施行业的准入门槛,既要发挥国有企业引领带头作用,也要利用自由贸易港的优惠便利政策充分调动民间资本力量参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技术研发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及现代管理理念等方面的优势;四是重视并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要从财政上给予相关科研机构和科技创新企业更多支持,在海南率先摆脱对外国数字技术的依赖,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龙头,通过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进而提升我国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国际话语权。
(二)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国际规则制定
目前,全球范围内与数字经济相关的国际规则主要集中在TPP、TTIP以及TISA这三个国际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之中。另外,包括GATT与GATS在内的相关WTO协议也对跨境电子商务作出规定。然而,当前WTO诸轮谈判进展缓慢,对于数字经济国际规则的制定各方也存在一定分歧(周念利、李玉昊,2017)。不过,从取代TPP的CPTPP协定之中我们能够看到未来数字经济国际规则的雏形,特别是CPTPP中的数据本地化“例外条款"、要求成员国为电子商务用户提供法律保护、鼓励数据跨境流动、加强数字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注重个人数据信息保护等规定集中体现了数字经济国际规则的最新发展趋势。因此,CPTPP中的数字经济规则超过了WTO的覆盖范畴,可以视为数字经济国际规则创新的“先行先试",这也与WTO改革方向相一致、相契合。我国应当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国际规则制定活动,并重点对CPTPP中的数字经济条款加以研判和吸收利用:一是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特殊的战略地位和独有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率先与CPTPP中的国际高标准数字经济规则进行对接,通过规则对接促进海南与全球数字经济的融合发展,增强海南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海南数字经济高位发展,同时也为我国将来适时加入CPTPP等国际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先行“探路";二是借助对国际规则的转化适用提升海南在数字经济领域的治理水平,完善与数字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制,逐步建立起高水平的数字经济政策制度体系,并在成功实践基础上在全国进行复制推广,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及时上升为法律,助力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是借力“一带一路"倡议,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数据交流与合作,利用海南地理单元相对独立、风险易控的独特优势,搭建数据跨境流动合作平台,并以此为战略支点全力打造“一带一路"数据流通圈。同时,以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协议为载体积极构建“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充分保障“一带一路"数据跨境流动的规范性、有序性、安全性。
(三)建立健全数字经济监管体系
在加快建设自由贸易港中,海南应及时填补数字经济领域的立法空白并建立起高效的行政监管体制:一是加快制定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作为基础性法律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顶层法治保障。在立法中,要着重加强对数据跨境流动、电子商务、人工智能、金融科技、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等领域的法律保护,以自由贸易港国家立法为契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海南数字经济能够在完善的法治框架下规范有序发展。二是对于数字贸易中的税收问题,可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的“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规定,对数字贸易实行优惠便利的税收政策,除了适当减免数字贸易关税,还可以考虑为数字贸易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补贴,以此增强海南数字贸易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三是强化对数字贸易的海关监管,由于我国现行《海关法》对数字贸易监管依然存在立法空白,因此需要及时完善数字贸易海关监管立法。同时,海南网络监管部门也应对跨境电商平台的数据信息定期进行检测和审查,以便准确掌握海南数字贸易的真实状况,从而有效防范数字贸易风险的发生。四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管,在海关、税收、金融、市场、知识产权等部门之间尽早建立起关于数字经济的协作监管机制,从而实现对数字经济监管的信息对接、数据共享与联合执法,通过多部门联动有力提升海南数字经济监管实效。另外,也可考虑在海南设置相对独立的数字经济监管部门,以便对海南数字经济进行统一的规范化、专业化管理,以此保证海南数字经济监管的质量和效率。一些监管职权的特别调整如需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授权,可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授权。五是对海南数字经济监管进行技术革新,充分利用大数据和智能化技术对海南数字经济实行精准化监管,推进实现海南数字经济监管的专业化、现代化和高科技化。
(四)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培育数字经济龙头企业
从全球价值链分工来看,一些数字经济领域的大型跨国公司,凭借其强大的资金、技术和规模优势,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中牢牢占据高附加值的生产分工环节。例如,亚马逊、eBay、Classifieds、StubHub、Etsy、Steam等,这些“独角兽"企业是欧美发达国家提升本国数字经济全球竞争力以及开拓数字经济国际市场的重要载体(徐金海、夏杰长,2020)。与之比较,目前中小企业仍是海南数字经济领域的“主力军",这些企业与国际电商巨头相比,产业规模、企业实力、技术水平都还存在明显差距。在海南数字经济领域,至今还没有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这使得海南自由贸易港在参与数字经济全球竞争时,缺乏足够的竞争力和话语权。因此,对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来说,要充分利用自身独有的优惠便利政策,在与数字经济相关的税收、金融、监管、运输、价格等方面培育新的竞争优势,包括降低数字经济领域的行业进入门槛,对省内数字企业提供减税、免税、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措施等。除了继续加强对初具国际竞争力的典型数字企业支持外,还要通过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和引进高端技术人才等手段,在制造业、服务业等行业细分领域加速形成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数字化高新技术企业,以在海南率先形成世界级的数字产业集群,并且能够在不久的将来代表海南、代表中国参与数字经济国际竞争。
(五)加强数据统计和信息保护,构筑数字经济安全防线
数字经济的核心是数据,而数据跨境流动涉及信息安全问题,不仅可能泄露个人隐私,更有可能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因此,在海南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也应当注重数据信息安全体系建设:一是建立数字经济数据统计制度。海南数据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省内跨境电商平台以及数字经济企业运营数据的监测和统计,针对数字经济设立专门的数据统计部门,并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升其数据统计工作的专业水平和能力,以此加强对数据采集、计算、分析、评估等各环节的质量控制,保障数据处理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另外,也要保证数据统计的时效性,及时收集和整理有关海南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数据,通过当期数据与前期数据的对比分析形成科学系统的数据统计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以满足社会各界对海南数字经济数据的统计需求,也便于专业机构对海南数字经济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遭遇的市场风险进行科学预判和系统分析。二是完善数据信息保护系统。首先,在技术层面要构筑起包含口令加密、数据加密、授权限制、入侵检测、防火墙等手段在内的多层次数据信息保护体系,采取多种措施防范网络黑客和病毒入侵,特别是在数字贸易在线交易过程中要进行全面病毒检测,一旦发现病毒立即启动网络防火墙对其进行隔离,防止病毒对交易信息的侵犯或破坏。其次,在数字贸易交易过程中,需要敦促买卖双方的电子系统一致采用HTTPS协议、TLS/SSL协议等安全级别较高的加密形式进行传输,避免数据信息在交易过程中被非法窃取。再者,在数据信息管理维护方面,相关政府部门要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网络信息安全监控,包括完善运行日志、及时备份重要数据、监测本地企业使用外购软件产品等,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创造最为有利的信息安全环境。
(六)以政策创新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制定出台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建议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为指引,及时制定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战略规划》,作为谋划海南数字经济未来发展的顶层设计,确立建设“数字自贸港"的总体方向、目标、计划以及行动方案,在完整的战略框架下分阶段、分步骤稳步推进海南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数字经济监管体制、构筑数字经济安全防线、培育数字经济龙头企业,从而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数字经济发展道路。二是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引导、服务和推动作用,可在海南构建覆盖全省的智慧政务大数据共享平台,通过数据资源整合共享打造“互联网+政务服务",进而实现互联网与政务服务的深度融合。一方面,不断提升海南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数字经济发展创造更加高效、便利、透明的政务环境,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海南数字经济建设。另一方面,以政务数字化服务和带动大数据开发、智慧服务业、人工智能、互联网汽车等新兴产业发展,助力海南以“互联网+产业数字化"全面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三是强化数字经济人才保障。发展数字经济需要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高新技术的支撑,而这些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必然离不开专业技术人才的支持。除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明确指出的“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以外,还应当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数字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资金、住房、落户、子女上学、配偶工作等方面为数字经济领域高层次人才提供更多政策支持,以为海南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四是探索建立多元化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由于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多是跨境交易,买卖双方经常分属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一旦发生商事纠纷往往涉及法律适用、法院管辖、裁判的承认和执行等国际法问题。因此,需要在海南建立起包括司法诉讼、商事仲裁、和解或调解在内的多元化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打造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使跨境商事争端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公正解决,以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数字经济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