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四川;农业用地;非农建设;农业现代化
摘 要:
内 容: 3月9日,记者从省自然资源厅获悉,为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结合我省实际,近日出台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记者了解到,《通知》一共从“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方式"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服务与监管"五个方面展开。《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同时,《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同时废止。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通知》合理确定了两类用地的用地规模。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方面,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私的1%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3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为种植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但生猪养殖不受15亩上限限制;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其中水产养殖的最多不超过10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记者了解到,《通知》明确提出,设施农业用地农地农用。《通知》指出,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通知》要求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服务与监管。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能职责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耍?对不按规定兴建农业设施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