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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
1月3日,记者从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获悉: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城市公立医院、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及中央在陕、军队在陕医疗机构,自2019年12月31日24时起,实施医用耗材零加成政策,同步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通知》指出,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所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补偿。本次调整重点针对耗材使用量较大的部分临床诊疗、介入诊疗、手术治疗项目价格,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也将适度调整。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后,公立医院要根据现行医保政策相关规定,按新的价格做好医保支付工作。
《通知》要求,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后,可收费医用耗材销售价格按采购价格执行。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公立医院将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通知》还为西安市内省属省管、中央在陕及军队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制定了最高限价,各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价格(不得超过我省确定的相应级别医院最高限价)。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按《陕西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最高限价为:综合医疗服务类仍执行现行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由各市(区)结合财政补助、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与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执行,同时抄送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