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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扶持转型企业 最高奖励20万元

加工时间:2022-11-18 信息来源:南方都市报
关键词:转型企业;奖励细则
摘 要:
内 容:

      日前,《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出台,加大对转型企业特别支持,对个体工商户直接转型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并纳入“四上"企业统计库的,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充分挖掘规上企业新增量。对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并于入库次年实现营业收入、零售额正增长的服务业企业及批发零售企业,每家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奖励措施

  具体而言,申报主体为“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纳统企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对个体工商户直接转型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并纳入“四上"企业统计库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申报主体为“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纳统企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住宿业(H61)、餐饮业(H6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71、L72)、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O80、O81、O82)",且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企业库,并于入库次年实现营业收入、零售额正增长的服务业企业及批发零售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三)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四)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9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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