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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减少资金沉淀,平衡风险和效率-评中国银保监会保函置换预售金政策
11 月14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 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位:1)“保函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 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 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 ”。2)“ 监管额度内资金拨付使用时,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行应在3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知出具保函的银行, 出函银行要督促房地产企业向监管账户内补足差额资金(拨付资金×保函置换预 售监管资金的比例),保函金额相应下调,确保监管账户内资金始终不低于项目 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3)“商业银行在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 时,要参照开发贷款授信标准,充分评估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财务状况、声 誉风险、项目销售前景和剩余货值等,与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优质房地 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4)“房地产企业要按规定使用保函置换的预售监管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偿还项目到期债务等,不得用于 购置土地、新增其他投资、偿还股东借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