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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以价值为标准定罪量刑

加工时间:2022-04-11 信息来源:深圳特区报
关键词:野生动物资源;定罪量刑;
摘 要:
内 容:

深圳特区报4月7日电(驻京记者 李萍)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同时明确全链条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和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解释》调整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涉及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等罪名。《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以更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同时,《解释》明确全链条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当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形成“捕捞/猎捕-收购-贩卖"的利益链条。基于此,《解释》明确,收购、贩卖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或者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另外,当前,不少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得到突破,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完全不依赖野外资源的人工繁育种群。鉴于此,《解释》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一是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二是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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