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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债券发行审批效率 央企债券发行管理新规落地

加工时间:2023-05-09 信息来源:证券、财经新闻
关键词:债券发行管理;发行审批;央企债券;
摘 要:
内 容: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迎来新规。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重点在完善工作体系、优化审批程序、强化过程管理、加强风险防控等四个方面作出规定。此次《办法》旨在健全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体系,提高债券发行审批效率,加强债券发行全流程管控,有效防范债券违约风险,利用债券融资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办法》有诸多亮点,包括提高债券发行审批效率,将“一事一批"改为年度计划管理;要求央企通过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碳达峰碳中和债券、 乡村振兴 债券等创新品种,有效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鼓励央企探索多市场、多币种发行境外债券,拓展融资渠道;严格限制信用评级低、产权层级低、债券发行 利率 明显偏高、债券违约风险尚未解决的子企业发行债券等。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中央企业用好债券市场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机遇,及时抓住债券发行窗口,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资金支持,保障国家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和实体经济发展。

  “一事一批"改为年度计划管理

  《办法》的一个重要调整内容,是将过去债券发行“一事一批"的方式改变为年度计划管理。结合年度预算管理,国资委一次性审批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确定债券发行额度,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据此自行决策具体发行事宜。央企子企业的发债事项,均由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和管理。

  具体来看,《办法》显示,中央企业债券发行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中央企业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时,综合考虑发展战略、投资计划、资金需求、资产负债水平、融资成本等因素,确定集团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中央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主要包括集团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存量债券情况、年度债券发行额度、募集资金用途、债券偿付计划等内容。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由国资委审核批准。

  央企子企业的发债事项,均由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和管理。《办法》指出,中央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确定所属各级子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权限,明确债券发行管理部门、管理流程和内控机制。

  这一变化将提高中央企业债券发行审批效率。分析人士认为,此次建立“年度计划管理"机制,废弃原有“逐笔审批"机制,实行“集团化管理",债券发行计划由集团公司统一汇总报送,有助于大幅提高子公司的发行效率。

  有效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办法》着力提升债券发行全流程管理水平。严格限定发债主体,要求中央企业建立债券发行主体认定机制,确定可以发行债券的子企业标准或名单。优化债券融资结构,要求中央企业合理确定债券品种和债券期限,逐步提高中长期债券发行占比。用好债券创新品种,要求中央企业通过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碳达峰碳中和债券、 乡村振兴 债券等创新品种,有效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办法》提出,中央企业应当积极利用债券市场注册制改革、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债券品种创新等资本市场重大改革举措,通过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碳达峰碳中和债券、 乡村振兴 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 等创新品种,有效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债券市场注册制改革的实施,将使央企发债的审核、备案等程序更加简化和高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同时,注册制改革将允许更多的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提高融资渠道的多样性,并提高债券市场对企业的信用评级标准,有利于优质企业更好地融资。

  记者注意到,2022年11月,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该通知提出,通过优化市场服务运行机制、监管考核标准、融资决策程序等方式多措并举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并积极支持中央企业开展 数据中心 、 工业互联 网、 人工智能 等新型基础设施领域REITs试点,促进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

中信证券 首席经济学家明明认为,《办法》的出台使中央企业能够更好地利用债券市场深化改革和高质量发展机遇,及时抓住债券发行机会,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资金支持,保障国家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和实体经济发展。

  强化债券违约风险防范

  防范债券违约风险,也被《办法》重点提及。在着力防范债券违约风险方面,《办法》对各环节的风险防范工作提出了系统要求,包括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制定及审核、重点风险企业管控、永续债管控、境外债券融资管理、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债券在线监测、兑付风险管理、重大信息报告、违规责任追究等方面。

  《办法》强调,严格管控资产负债率超过警戒线、持续经营亏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的中央企业债券发行额度。严格限制信用评级低、产权层级低、债券发行 利率 明显偏高、债券违约风险尚未解决的子企业发行债券。中央企业应当重点管控信用评级低、集中到期债券规模大、现金流紧张、经营指标显著恶化的子企业债券发行,债券发行审批应当由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负责。

  中央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债券违约风险防控,严禁恶意逃废债行为,维护投资者关系和市场形象。健全风险识别机制,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稳妥处置违约风险,对确有兑付困难的企业,要提前与债券持有人沟通确定处置方案,通过债券展期、置换、现金要约收购、借助央企信用保障 基金 支持等方式主动化解风险。

  明明认为,如果企业恶意逃废债,不仅会损害企业的信用形象,还会导致市场信任危机,进而可能影响到整个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因此,中央企业需要高度重视债券违约风险防控工作。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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