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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到2023年淘汰煤电落后产能95.35万千瓦
日前,内蒙古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电节能降耗及灵活性改造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其中提出:到2023年,全区淘汰煤电落后产能95.35万千瓦。
到2023年,全区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下简称克/千瓦时);改造现役燃煤发电机组1200万千瓦左右,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达到313克/千瓦时左右。
到2023年,力争全区燃煤发电机组完成灵活性改造2000万千瓦,增加系统调节能力400-500万千瓦。
通知指出,要大力淘汰煤电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切实做好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 进一步淘汰煤电落后产能 促进煤电行业优化升级的意见》(发改能源〔2019〕431号)》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燃煤发电机组(含燃煤自备机组)应实施淘汰关停:
(一)在保证可靠供电前提下,不具备供热改造条件的机组:单机5万千瓦及以下的纯凝煤电机组;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10万千瓦级及以下的纯凝煤电机组;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20万千瓦级及以下设计寿命期满的纯凝煤电机组。
(二)设计寿命期满,且不具备延寿条件的单机30万千瓦级纯凝煤电机组。
(三)不具备改造条件或改造后供电煤耗无法达标的煤电机组,不具备改造条件或改造后污染物排放、水耗不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煤电机组。
(四)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要求应予关停或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关停的机组。
同时,严格新建机组能效准入门槛。严格执行《热电联产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35574-2017》《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1258-2017》等国家标准,加强对新建煤电机组的准入管理。
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采用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100万千瓦级煤电机组供电煤耗不高于285克/千瓦时,60万千瓦级煤电机组供电煤耗不高于288克/千瓦时,燃用褐煤煤种的超(超)临界空冷机组,供电煤耗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克/千瓦时。
新建热电联产和循环流化床低热值煤发电机组原则上采用3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空冷机组。对循环流化床低热值煤发电机组,30万千瓦级机组供电煤耗不高于327克/千瓦时,60万千瓦级机组供电煤耗不高于320克/千瓦时。
此外,结合全区电力(热力)供应保障需求,因厂制宜,有序推进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节能改造工作,不满足国家标准要求的煤电机组原则上要应改尽改。具备条件的30万千瓦级超临界及以下纯凝机组优先开展供热改造,其他机组开展汽轮机通流部分改造。鼓励在供热改造与通流改造实施过程中,统筹开展烟气余热回收利用、电机变频等综合节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