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信息告知义务;欺诈;缔约过失;PDI检测;过失欺诈;惩罚性赔偿
摘 要:因汽车经销商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控制能力悬殊,缔约过程中经销商对消费者负有一定范围内的明示信息告知义务与默示信息告知义务。前者源于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及交易习惯;后者应在汽车经销商可归责性与消费者合理期待的框架之下,从消费者缔约目的、对汽车基本现状的影响、经销商获得信息的成本以及消费者合理期待等方面予以权衡判断。汽车经销商欺诈的构成仅限于故意要件,不包括所谓"过失欺诈"。为避免"退一赔三"致使经销商与消费者的利益严重失衡,应对"消法"第55条进行目的性限缩,结合汽车瑕疵的类型、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以及是否存在产品缺陷等因素,依据不同标准计算汽车经销商缔约欺诈的惩罚性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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