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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发布《黄河保护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加工时间:2021-05-17 信息来源:IOI投资政策
关键词:水利部;黄河保护;立法草案;
摘 要:
内 容:

日前,水利部发布《黄河保护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立法目的

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黄河长治久安,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推动高质量发展,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制定本法。

(二)关于适用范围

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暂定为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三)关于基本原则

第三条规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原则。

(四)关于管理体制机制

主要包括:国家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协调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黄河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落实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发挥流域管理机构作用,明确有关流域监管机构职责;明确黄河流域各级河湖长、林长责任;完善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五)关于基本制度措施

落实“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合理规划人口、城市和产业发展"的要求,建立黄河流域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

加强规划与管控,规定了规划水资源论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水资源分区管控、河湖管控、水沙统一调度等制度。

针对黄河河源区、黄土高原、河口及三角洲等不同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要求,规定了水源涵养、水土流失总量控制、湿地保护、河口管理等制度,以及生态治理修复、天然林和草原保护、荒漠化防治、生态用水保障、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措施。

按照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要求,从配置、调度、利用、节约等环节,建立了水资源刚性约束指标、统一调度、取水许可限批、用水定额、节水评价、合同节水、水资源考核等制度措施。

紧紧抓住水沙关系调节“牛鼻子",确保河床不抬高,保障黄河长治久安,规定了建立水沙调控和防洪减灾体系,开展水沙调控和防洪工程建设,实施水沙调度、防洪防凌调度,进行滩区治理、重点水库库区管理等制度措施。

针对黄河流域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排污口监管等制度,提出土壤和地下水、农业、城乡生活、固体废物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措施。

针对沿黄省区产业倚能倚重、低质低效等突出问题,提出了城市和县城发展、美丽乡村建设、城乡融合、产业布局、现代农业发展、绿色发展、基础设施完善、科技创新、对外开放、碳达峰等制度措施。

落实“推进黄河文化遗产的系统保护"要求,规定了黄河文化资源记录共享、遗产保护、传承载体、文艺创作、公共文化、文化产业和文旅融合、研究与交流传播等制度措施,通过保护历史文化带动高质量发展,守护中华民族的根和魂。

提出保障监督措施,包括财政、价格、金融、生态补偿等政策支持,以及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约谈、执法、司法等措施。对违反法律的各类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并保持了与现有法律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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